童文薰:解读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三)

中共特有侵犯人权的刑法台湾岂能配合!

童文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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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苏联与东欧共产国家纷纷走入历史之后,中共在1997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订了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属之。

被这条法律刑拘下狱的人可以用罄竹难书来形容。不只中国民众,包括美国公民、加拿大公民以及台湾民众等,都是这个条文的受害者。

举一个最近的例子,2009年3月,正在进行有关川震遇难儿童与豆腐渣工程调查,并核实遇难学生名单的成都环保工作者、作家、原《文化人》主编谭作人,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被拘留。

拍摄并在网路上公布四川地震中倒塌的教学楼的四川德阳市教师刘绍坤,2008年6月被中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最后处以一年的劳动教养处罚。

2008年4月,爱滋病义工胡佳被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判决理由是胡佳在网路上的二篇文章,这两篇文章的标题分别是《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和《一国不需要两制》,讲的是事实,评的是道理,根本就不是什么颠覆行为。

2006年10月,宁波作家张建红(力虹)被以同罪名逮捕,次年3月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6年10月,杭州异议人士陈树庆被依同罪名逮捕,最后被判有期徒刑4年。同一天河北网络作家郭起真被沧州市中级法院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11月,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也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同罪名逮捕,隔年3月高律师被判有期徒刑3年。

此外还有杜导斌、郑贻春、师涛、张林、许万平、杨天水、李元龙、阳小青等异见人士同受此罪,但他们的言论仅仅是批驳时事。若按中共的标准,每个公开批评中共时政的台湾民众,都合乎这个罪名。如此,台湾需要被引渡到中国受审的人何其多?何不把台湾划地为牢,也省得引渡遣返?

泄露国家机密罪

中共最常拿来对付民众与媒体的不只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另外还有“泄露国家机密罪”。像谭凯、程翔、赵岩、陈光诚、郭飞雄都是被中共以泄密罪下狱。

总部设于法国的“记者无疆界”组织曾经以支援北京奥运为交换条件,换取《南方都市报》创办人李民英的出狱。同案被告还有《南方都市报》总编辑程益中、总经理喻华峰。

记者无疆界组织为什么要救援李民英?因为他与程益中、喻华峰三人在2003年最早披露“非典SARS”在广东爆发,泄露了中共不想公诸于世的中国“国家机密”。所以被中共设词下狱,判以六年徒刑。

被迫害最惨烈的法轮功学员

不只这些人,还有中共最为忌惮恐惧的法轮功学员。根据《明慧网》的报导,法轮功学员是另一个常被中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罪”两罪名设陷入狱的群体。这些法轮功学员里一样包括中国公民,台湾民众以及其他国家的公民。

在中国,十年来光是有名有姓确认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达3259人。

前中共国家安全系统谍报官员李凤智4月在欧洲议会的听证会上证称,中共对信仰团体的迫害从来没有停止过,尤其对法轮功的迫害更是动用了整部国家机器,用无限度的资金奖金与默许抄家搜括、以逾越法律的方式进行残酷的镇压。

中共把法轮功视为头号敌人,十年来没有罢手。中共栽赃法轮功诬指法轮功造成重大社会问题,也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中共的国安机构与法院,既没有保护国家与国民的安全也没有独立维护司法正义,完全是中共迫害人民的工具。

过去十年来台湾民众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修炼法轮功,是否依照真善忍三个字修心。这和中国的严峻惨烈情况相比,形成天壤之别。但是这个自由的环境会因为这项司法互助协议而被破坏吗?台湾民众不能不生疑虑。

请台湾法务部公开回复民众的疑虑

让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中共想藉《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从台湾方面得到什么,台湾法务部会不会配合中共行事?请台湾法务部明白回答以下问题:

一、是否会配合中共要求,对台湾法轮功学员、民运人士、西藏民众、维权人士进行侦查,或者将其个人资料交付中共?
二、依据台湾法律,对于不涉犯罪的行为,能否启动警察权或司法权进行调查侦查?
三、如何判断中共的请求是否有理?如何确保人权不被侵害?
四、请公布这项协议的第四条第三项所谓“当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指的是哪一些具体条文?

在台湾,当检调发动调查的时候,有一个资料库会建立所谓的“前案资料”,这个资料不会被消除,会影响司法人员办案时的心证。(前案资料与前科资料不同。前科资料是一个人被判刑的总记录,前案资料则是曾经涉入刑事纠纷的总记录。前科记录超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为鼓励自新,会被依法抹去,不再成为法院量刑的依据。)

公务员逾越法律行使司法权将犯重罪

一个依中华民国法律行为完全合法的台湾民众,若被中共认定为涉嫌犯罪且有“重大社会危害”时,完全有权拒绝配合调查。因为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民国的法律,依据罪刑法定主义,台湾法务部无权发动侦查。否则就侵害了他多项权利,包括个人资料不被外泄,以及维持“前案资料”一片空白的清白记录。

只凭一个非立法机构的海基会签下的协议不足以使台湾法务部官员免责,台湾法务部仍然不得滥行司法权。加上这项协议号称“自动生效”不会经过立法院的程序,也就失去了民意授权。

所有具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台湾公务员,例如检察系统、调查系统与警方,都必须为自己考虑,是否被指派的工作已经违反中华民国刑法第125条之规定,否则对无罪之人进行逮捕、羁押、意图取供强迫胁迫,或者使之受追诉或处罚,就要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能不慎乎?(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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