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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滑垫绊伤顾客 超商判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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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良杰/屏东报导〕便利店为方便补货,反折止滑垫却无任何警示,林姓女客绊倒飞跌三公尺远,怒告店家过失伤害。检察官虽认为店家及店员均有过失,但被害人只有疼痛、没有明显瘀血,不起诉商家及店员,被害人不服再告民事求偿,法官判赔精神慰抚金一万五千元。

林女于九十六年10月27日夜晚十一点,进入屏东内埔乡一家便利店购买物品时,恰遇店家补货,超商工作人员为方便推车进出,把门前供顾客进出的红色止滑垫反折,林女未留意,脚穿入空隙而被绊倒,全身着地,左腕、右胸、右髋挫伤。

徐姓店长和黄姓女店员见状立即上前关心,并询问是否送医,林女以为无恙回答:“伤势尚轻不需送医。”但要求若检查有受伤,店家应赔偿所有医疗费用。3日后,林女持国术馆收据至该门市表示跌伤,店长并建议林女再到专科医院做更详细检查。

两周后林女告知店家医药花费,店家支付一千七百四十八元。林女返家后却感到全身酸痛,甚至痛到失眠,自九十六年11月2日至九十七年2月22日,陆续五次赴骨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左腕挫伤、背部挫伤”。为了减少疼痛,除了中西医,林女也求助民俗疗法,店家以非医疗机构单据为由拒付,双方经调解委员会协调仍无交集。

被害人民事求偿胜诉

林女具状与伤单控告店家及店员,屏东地检署检察官检视林女的诊断书内容,认为她的伤势并非骨折,或有微血管破裂等具体生理机能及组织伤害,目视下也没有明显瘀血,关节活动也没有明显受限,仅主诉疼痛症状,难证明因此遭受伤害,因此不起诉被告两人。林女不服,声请再议被驳回。

林女再向潮州简易庭按铃申告,法官认为被告当时已支付医药费一千七百四十八元,事隔多月所提三万多元的医疗收据,以及因就医所支付的车资三万多元,非被告之行为所致,不得向被告请求。

不过,林女被反折的止滑垫绊倒,导致身心痛楚,仍应归责于被告疏失,判赔精神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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