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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寺庙已设纳骨塔视为宗教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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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 6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宗教团体法”草案,明订法施行前,寺院、宫庙、教会附设纳骨、火化设施已满10年者,视为宗教建筑物一部分,让寺庙已设纳骨设施取得继续使用的合法依据。

寺院、宫庙、教会附设纳骨、火化设施由来已久,是宗教文化之一,但多数未依民国72年公布的“坟墓设置管理条例”(已废止)的规定申请设置。

民国91年公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条例公布施行前,寺庙或非营利法人设立 5年以上的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得继续使用,但应于 2年内符合条例规定”,但至今仍有不少寺庙的骨灰设施无法符合规范。

立法院初审通过的“宗教团体法”草案明订,“法施行前,寺院、宫庙、教会附设的纳骨、火化设施已满10年者,视为宗教建筑物的一部分”,让寺庙等设置满10年以上的纳骨、火化设施取得继续使用的合法依据。

初审通过的“宗教团体法”草案也明订宗教团体为寺庙、宫庙、教会、宗教社会团体与宗教基金会;宗教团体应于年度结束后 6个月内,检具年度决算或收支报告,报主管机关备查。

税赋方面,草案规定,宗教法人除有销售货物、劳务收入或附属作业组织者外,得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免办理年度结算申报。个人或营利事业对宗教法人的捐赠,得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宗教法人接受捐赠的所得及孳息,得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免纳所得税。

草案明订,私人或团体捐赠宗教法人专供宗教、教育、医疗、公益、慈善事业或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等直接使用的土地,得由受赠人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但再移转第三人依法应课征土地增值税时,以该土地捐赠前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草案规定,宗教法人所有的宗教建筑物作为宗教活动者,得依“房屋税条例”免征房屋税,其基地得依土地税减免规则免征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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