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5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3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继承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债务继承全面改采限定责任,但是否溯及既往仍待朝野协商。
现行法律规定继承是采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民法另有规定,“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原则,并另设限定继承与抛弃继承制度。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清池于提案说明表示,现代社会亲人关系较以往疏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常因久未联系或不了解法律规定,未能于法定期间内办理限定或抛弃继承,导致终身背负继承债务的不合理现象。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即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若有新台币5000万元,遗产只有1000万元,继承人只要偿还1000万元即可,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连带责任,也以继承所得遗产为限。
不过,为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遗产赠与继承人,减少继承开始时的继承人所得遗产,影响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权益,初审通过条文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2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的赠与者,该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若财产移转或灭失,价额依赠与时价值计算。
此外,现行法律规定,采限定继承者,继承人依规定呈报遗产清册给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而继承人对在一定期限内报明的债权及继承人已知的债权,都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若继承人违反规定,导致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有损害者,除应依现行法律负赔偿责任,继承人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的清偿责任,将不以所得遗产为限,除非继承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继承人若隐匿遗产情节重大、在遗产清册作虚伪记载情节重大或意图诈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权利而处分遗产者,不得主张限定责任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