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上海一中院太蛮横——浦东新区政府告不得

【大纪元6月11日讯】2009年5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大众村顾家宅135号的王华梅下达了《浦府强通字(2009)第77号强制执行通知》,规定“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的15日后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王华梅不服该《强制执行通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浦府强通字(2009)第77号强制执行通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给王华梅写了一封信,内容如下:

*** ***

王华梅:
你的来信已经收到,现回复如下:
该案不属本院管辖,现将来信退回。
(盖有该院信访专用章)

*** ***

上述信函错误明显。首先,王华梅寄的是起诉状,而不是普通信函;其次,王华梅是寄给该院立案庭的,而不是该院信访办;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如不受理,应当作出裁定,而不是由信访办退信,敷衍了事。

应当指出的是,该法院简介上明明白白地写着:“行政一审案件:1、……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并特别指出,其下辖的法院中包括浦东新区等9个基层法院。而该院信访办出尔反尔,矢口否定属于该院管辖的行政诉讼。

法律工作者认为,该院的这封来信,无非是告诉我们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告不得!我们不难看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敢于违法发布强迁通知,很重要的原因是法院不立案,导致拆迁户告状无门。地方政府肆意剥夺公民财产权;法院非法剥夺公民的诉权。官官相护在行政诉讼中尤为特出,暴力拆迁在上海愈演愈烈也就不奇怪了。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华梅,女,57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 大众村顾家宅135号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浦府强通字(2009)第77号强制执行通知。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送达《浦府强通字(2009)第77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规定“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的15日后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又规定“希望你户能执行裁决书的内容”。

原告认为:

首先,被告作出强制执行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越权。建设部《建法(2004)154号文件》第5条明确指出“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违反《条例》的规定,将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由此可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属于违反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其通知应当撤销。

其次,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相矛盾。一方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又规定“希望你户能执行裁决书的内容”就不具有强制性。既然是“强制”,何必提“希望”呢?如果提出“希望”,就不应当“强制”。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无权对原告作出强制执行的通知,且内容自相矛盾。请你院依法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浦府强通字(2009)第77号强制执行通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华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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