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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电子票证储值余额上限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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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4日电)行政院金管会拟订“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明定电子票证储值余额上限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元。

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今年 1月间公布施行,金管会依条例授权,拟订“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近日将公告施行。

草案明定电子票证发行机构资讯应包括发行机构名称、识别标帜、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专线、网址及地址,以利持卡人了解。

金管会表示,银行发行机构发行电子票证,预先收取的款项应依法提列准备金;非银行发行机构发行电子票证所收取的款项,除缴存准备金外,其余款项依规定全部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履约保证,发行机构应公告消费者保障机制资讯,让持卡人了解。

金管会表示,为维消费者权益,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逾期或未使用完的票证余额不得退费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不可记载记名式电子票证不得办理挂失等文字,也不得记载发行机构得片面解约的条款。

金管会并发布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范本,明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及使用电子票证,不得以电子票证作为不合法交易的支付工具。

按照规定,记名式电子票证除另有约定外,不得让与、转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将电子票证的占有转让给第三人或交给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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