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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惠来遗址三年未公告 监委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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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中报导)台中惠来遗址在2006年3月经文化资产审议委员会议通过为市定遗址,以及文建会2次发函解释令要求台中市府依据审议委员会结果办理公告,至今已超过三年,市府尚未进行公告程序。惠来遗址保护协会向监察委员陈情,市府在行政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及市长胡志强显然藐视法律与中央机关解释令,是带头违法。

监察委员洪昭男与杨美铃3日进行监察院台中市第三次巡察,上午在市府中山厅接受民众陈情,总共受理7件陈情案,台中市惠来遗址保护协会为惠来遗址请命,监察委员杨美铃表示,将要求文建会及市府文化局提出说明,全案将带回监察院进行调查。

2002年在西屯区惠来路、市政路附近原衣蝶百货大楼兴建工程基地发现惠来遗址后,经科博馆考古学者鉴定确认文化层为史前绳纹陶时代,2003年挖掘岀距今1300年完整的俯身葬儿童遗骸,之后陆续挖掘到23具约为番仔园文化时期骨遗骸,及涵盖牛骂头文化、营埔文化、番仔园文化时期的古文物。

2006年3月文化局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6条,召开文化资产审议委员会议,一致通过为市定遗址。

2006年11月,建商在遗址处144号抵费地旁145号私有地开挖土地约2-3公尺深度时,经民众通报以及科博馆考古人员到场勘查后,确定为1500年到3000多年前的遗址古物,市府勒令停工。

惠来遗址保护协会认为,依文资法40条,遗址应由各级主管机关审查指定后,办理公告。市府除了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公告外,行政人员以职务权力造成遗址遭受破坏,恐还涉及刑责问题。

针对惠来遗址一案,文建会先后在2006年4月及6月发布两次解释令,明文对于审议委员会依其专业能力所为之审议决定,除非审议正确性有问题或审议过程违法等二种情形之外,各级主管机关应受审议委员会审议结果拘束。

保护协会执行长陈秉亨表示,中央解释令已发布三年,台中市政府依旧视若无睹,难道文资法与中央文建会解释令到台中市就失效了吗? 全案在上午经监委杨美铃要求市府文化局应提出说明后,经协调未果,由监院带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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