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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韩三星前会长李健熙逃税有罪确定 获缓刑

2009-08-14 21:51 中港台时间|08-14 08: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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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姜远珍首尔14日专电)南韩三星集团前会长李健熙涉嫌逃漏税,今天被首尔高等法院判决有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1100亿韩元罚款(约新台币29亿)。

南韩KBS电视台今天上午以“新闻速报”,报导了李健熙有罪判决的消息。

首尔高等法院今天对“三星集团”前会长李健熙和三星高级干部的抗诉重审后,判处李健熙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以1100亿韩元罚款。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曾于2008年7月16日宣判,李健熙非法赠与“爱宝乐园”可转换债券的罪名不成立,低价发行三星SDS附认证股权债券的嫌疑诉讼时效已过,因此,免予起诉。但对透过匿名股票交易的逃税指控,法院判定部分有罪,因此,曾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当时,李健熙、三星前副会长李鹤洙等8名三星核心高级干部,因涉嫌向李健熙的儿女李在镕兄妹非法赠与“爱宝乐园”可转换债券、低价发行三星SDS附认证股权债券、透过匿名账户买入子公司股份逃过1128亿韩元转让所得税等被起诉。

李健熙于1987年从父亲李秉(吉吉)手中继承“三星集团”,并苦心经营20余年,将它打造成南韩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企业,目前已由儿子李在镕继续相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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