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蓮:迫害法輪功是中共人權的最大污點

作者:李青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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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09日訊】中共竊政以來,大小運動不斷,國人深受其害,尤其是如今仍在發生著的對法輪功群體的迫害極為嚴重。在江澤民「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的作用下範圍之廣,力度之大,時間之長,手段之殘忍、血腥。是中共人權的最大污點。

一、製造事端,煽動仇恨

為了達到「名譽上搞臭」的目的,中共利用絕對控制的媒體製造事端煽動仇恨。1999年7月22日,即開始抓捕法輪功學員的第三天,中共所有媒體即鋪天蓋地的反法輪功宣傳。一是篡改法輪功創始人的講話。例如,將法輪功創始人在一次公開場合講的「所謂地球爆炸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中的「不」字剪掉,以此污蔑法輪功在宣傳末日;二是張冠李戴,捏造事實。如京城瘋子傅怡彬殺人,河北省任丘市青搭鄉張各莊村民朱長久精神病發作時殺父母的案件等都栽贓到法輪功頭上。三是以所謂的「有病不讓吃藥」的歪理邪說製造了「1400例」抹黑法輪功。為加重迫害尋找藉口和支持者,2001年1月導演了一場所謂的「天安門自焚」鬧劇嫁禍法輪功。中是將所有法輪功的書箱及相關資料全部銷毀;對所有相關法輪功的海外真實新聞及法輪功學員的各種申辯全力封鎖滅殺。一時間全國上下黑雲壓城。許多地方要求人人表態,在法輪功問題上如何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連小學生都開會聲討、寫文章「揭批法輪功」。尤其是在江澤民開展的所謂「三講」中,政府機關除人人靜態外,還必須寫出書面材料,否則三講不讓你過關。一些車站進出口處,逼迫旅客踩踏法輪功創始人的法像並謾駡,否則就被員警當作是煉法輪功的抓走。一些勞教所、監獄對去探視親人的家屬,也逼迫罵法輪功創始人,否則不許會見……,種種手段都是為了進行妖魔化的仇恨宣傳,達到名「譽上搞臭」的目的。

二、經濟掠奪,株連威脅

為了達到「經濟上搞垮」的目的,中共利用整個國家機器,採用多種手段,多方施壓,截斷法輪功賞的經濟來源,主要形式有:一是罰款(有綁架式、騷擾式、恐嚇式、敲詐式、索要式、賣弄人情式等)。由當地政府、單位組織、派出所、公安局隨意進行。沒有任何法律條款和依據。罰款數額也沒有標準,也不給任何憑據。二是抄家,有人說:中國員警是「合法」強盜。員警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不出示任何證件,不穿警服的情況下隨意抄法輪功學員的家,尤其是被非法綁架的學員,幾乎全都被抄家。有的家被洗劫一空。有個法輪功賞講,家裏的兩盆花都被員警拿走。抄家者不但將大法書籍真相資料,個人手機抄走,凡是家中有電腦、印表機的一併抄走。抄家時被員警發現的現金、存摺、銀行卡等也一併抄走。在農村,有的時候連家中的餘糧也不放過。被抄走的財物,沒有任何收據,大多由抄家者中飽私囊。三是採用行政手段,有的法輪功黨員被單位開除解聘,有許多退休的被少發,扣發退休金,收回所居住房。有的從事活動的被沒收財產,凍結銀行存款,有的農民則被收回土地。
在實施經濟迫害的同時,中共採取了連坐的政策。凡是單位有煉法輪功的,單位不評先進,領導停止晉升,法輪功的家屬輕則經常遭騷擾,重則也面臨失業,孩子失學,住房收回等威脅。再有在當兵、升學、求職、晉升等方面,凡是煉法輪功的或家屬均被排擠在外……。凡此種種,都是為了達到「經濟搞垮」,迫使其放棄信仰,並在社會上製造對法輪功學員仇恨的目的。

三、 酷刑折磨,肆意殺戮

最血腥的「肉體上消滅」,具體由公檢法部門實施。許多資料表明:中共施加在法輪功學員身上的酷刑超過上百種。如暴打、電刑、冷凍、暴曬、捆綁、長時間鐐銬、火燒、烙燙、吊刑、長時間站、跪、不許睡覺,不許上廁所,竹簽鐵絲穿孔,還有用狼狗、毒蛇、蠍子咬、注射毒藥、性虐待、強姦等。2000年10月遼寧省馬三家勞教所將18名法輪功女學員扒光衣服投入男犯監牢……更有甚者,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利。資料上表明:2006年3月以來,多位證人指證中共在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設立秘密集中營,大量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利,並焚屍滅跡。知情人披露,中國有36個類似的集中營。據不完全統計已有三千五百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

為何對法輪功學員施以滅絕人性的酷刑,是國為在中共的授意下所為,抓捕轉化法輪功學員都能得到獎金,有的因此能晉升。中共曾一次性獎勵遼寧馬三家勞教所所長蘇某五萬元人民幣,副所長邵某三萬元人民幣。

四、 法外施法,無視人權

1所謂的「依法」取締。1999年7月20日淩晨開始,公安部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在全國各大城市同時展開抓捕法輪功學員行動。7月22日中央電視臺播出了民政部的《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公安部的「六禁止」的《通告》、和《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民政部與公安部不是立法機構,又沒有相應的法律給以授權,只能發佈部門規章,不能用於行政司法(中國的立法機構唯全國人大常委會),何況「法輪大法研究會」於1996年3月已被中國氣功科研會批准退會。至於《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是中共黨內檔,也不能用於行政司法,更不能作為取締的依據。可見,中共所依的「法律」根本就不存在。

2、所謂的「邪教」,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法國期間,在對法國《費加羅報》主編的書面採訪講話中誣陷法輪功為「邪教」。10月27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的決定」,根本沒提法輪功,也沒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後來,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頒佈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且不說此《通知》越權,單說它自行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中也沒有法輪功。

3、所謂的「法制」學校。是610用公款私設的公堂——洗腦班,又叫學習班,轉化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且隨意性極強,將法輪功學員綁架,欺騙到這裏,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酷刑折磨,強制洗腦,逼其放棄修煉,還要交學費,生活費,伙食費等。有的還要家屬或同事「陪同」「勸說」。

4、關於《刑法》三百條與「兩高」的司法解釋。中國《憲法》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外刑。」可中共控制的公檢法系統野蠻的將《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和沒有立法權的「兩高」的司法解釋(一)、(二),生硬的施加在法輪功學員身上。對用《刑法》三百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問題,律師界已做出了清晰的辯護說明:

(1)法輪功不是「邪教」,中國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煉法輪功違法,誰也說不出具體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江澤民的講話,《人民日報》的社論不是法律。

(2)法輪功沒有組織。法輪功是鬆散管理,來去自由。是個人自願的修煉行為、按「真、善、忍」標準自覺提高道德水準,在社會中做好人。

(3)不符合構成犯罪的四要素。中國《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物件);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例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中國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找不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不存在犯罪客體。所以用《刑法》三百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完全是錯誤的,何況法輪功學員根本就沒違法。

1999年10月9日,高法、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1年6月4日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從頭至尾找不到「法輪功」三個字。「兩高」作為司法機構,沒有立法權,「兩高」的司法解釋是越權,不具法律效力。

5、關於勞教。勞教制度始建於1957年8月30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規定》。未經人大立法,只是個「行政處罰」。它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式,由公安機關就可以限制人長達1-4年的人身自由。在迫害法輪功中,勞教這個中國特色的「最高行政處罰」體系成了鎮壓的最主要工具,使原本已經過大的公安權力進一步膨脹。隨意性極強,有的什麼手續都沒有直接送去勞教,有在勞教期間或勞教期滿又給判刑。

6、淩駕法律之上的610辦公室。610辦公室,即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江澤民下令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故名。具體負責打擊、迫害法輪功的所有事務,常設於中央政法委。鎮壓開始後,這個非法組織從上到下遍及全國各級政府,中共黨委領導下的政法委、媒體、及政府機關,公檢法、國安等都是其打手。凡是與法輪功有關的「案件」,司法部門都無權處理,必須聽命於這個「610辦公室」。是一個擁有極大調度國家資源的超權力機構的非法組織。從其淩駕於法律和國家政府機構之上的運作方式來看,只能與當年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前蘇聯的「克格勃」及中國文革時的「中央文革領導小組」等同。

610這個臨時專政機構的存在和運作,是對中國法制體系的極大踐踏和嘲諷。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非法的。是以權代法,偷換法律概念,混亂法律程式,是法外施法。不僅是對法律的褻瀆,也是對人權的踐踏。迫害法輪功是中共人權的最大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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