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子子:最高法的死刑覆核裁定書理當證明夏俊峰無罪!何以判死?

——解析最高法院對夏俊峰作出的死刑覆核裁定書

中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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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05日訊】看了鳳凰網轉載的來自最高法院網站的對夏俊峰案的死刑覆核裁定書原文,我的第一直覺是:這是一個判詞混亂、認定事實沒有證據、適用法律不當、裁定結論錯誤、涉嫌草菅人命的犯罪證據。

該裁定書給我的第一印象是製作粗糙、簡單,認定的所有事實都沒有例舉證據證明,沒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公訴人、辯護人的意見的例舉,更沒有辦案單位查明案件情況的詳細情況,裁決書從頭至尾都是自說自話,然後就出來一個與它本身認定的事實不符的判決結論,就這樣殺掉了一個年輕的生命,這就是草菅人命。還能有其他的結論嗎?

該裁決書的第一段認定的事實是:
「被告人夏俊峰,男,漢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於遼寧省鐵嶺縣,高中文化,商販,住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XX路XXX號XXX。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現在押。」

從這個判詞中看,它沒有查明夏俊峰的身份證號碼、沒有查明關押地點。那麼,執行案件的驗明正身的環節就是沒有執行依據的,誰執行的案件,誰就涉嫌故意殺人,因為這個執行是沒有裁決依據的。

該裁決書的第二段認定的事實是: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09年11月5日以(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夏俊峰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1年4月30日以(2010)遼刑一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覆核終結。」
該裁決書所稱「(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2010)遼刑一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的原件沒有出現在裁決書中,也沒有該原件附後的裁決說明。因此,該案執行是沒有明確目標的,執行案件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如果因此而導致夏俊峰死亡,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詢問被告人的內容沒有例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也沒有例舉,是否採信被告人的告訴、是否採信了辯護人的意見也沒有例舉。

該裁決書的第三段認定的事實是:

「經覆核確認:2009年5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夏俊峰在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違規經營炸串時,與依法前來履行職務的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執法人員申某(被害人,歿年33歲)、張某某(被害人,歿年34歲)等人發生衝突,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事後,夏俊峰隨同張某某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南樂郊路164-1號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某、張某某再次發生衝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某、張某某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某(甲)(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後逃離現場。申某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某某因胸部、腹部、背部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某(甲)因腹部損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屬重傷。」

質疑如下:
一、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的「規」是甚麼?應當有該「規」的原件作為證據例證、或者說明例證附後;依照該「規」判定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的執法機關是誰?它出具的執法憑證是甚麼?證明該執法憑證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據是否有效?執行事實是否符合該法律依據?

二、執法人員申某、張某某是誰?該裁決沒有列舉這二人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的證據。應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三、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申某、張某某等人發生衝突的證據是甚麼?該裁決書沒有說清衝突由誰引發,沒有例舉證明衝突事實存在的證據。更沒有例舉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初審和終審判決機關在彌補相關證據方面做出了甚麼努力。

四、「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的行為是甚麼?是正常的執法嗎?該裁決書沒有說明,更沒有裁決該行為的合法性、沒有例舉執法單位給夏俊峰出具的「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執法依據。(例如:告知夏俊峰經營違法的通知書,處罰夏俊峰違法經營的決定書,文書是否合法的要件。)當事執法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如果執法人員沒有這些執法依據,那麼夏俊峰就有權利拒絕這種涉嫌故意侵害財產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承擔挑起事端的全部違法責任,夏俊峰沒有過錯。

五、當事人、辯護人和廣大公眾對「事後,夏俊峰隨同張某某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南樂郊路164-1號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事實敘述存在質疑,裁決書沒有裁定夏俊峰與張某某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是主動配合執法,還是被迫配合執法,更沒有裁定「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符合甚麼執法程序,性質是否是強制執行,夏俊峰是否必須「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對此,當事執法機關依法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當事執法機關不能舉證,那麼夏俊峰就有權利拒絕「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執法機關要求夏俊峰「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是違法的,夏俊峰有權利不服該執法機關的決定。

六、夏俊峰「到南樂郊路164-1號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的事實是甚麼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舉證責任完全屬於該執法機關。依照執法機關執法應該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執法行政機關必須具備保障執法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的執法條件,該行政執法勤務室應該具備錄音錄像設備和其他能證明執法客觀公正的相關條件。

七、判詞中敘述:「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某、張某某再次發生衝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某、張某某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某(甲)(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後逃離現場。」這段事實發生的時間是在行政執法勤務室,該行政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執法人員沒有毆打夏俊峰。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第二款「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然而,針對夏俊峰聲稱被打的告訴,法院僅僅向夏俊峰要證據,而沒有向負有完全舉證責任的執法單位調取證據。換一句話講,法院沒有取得確實的證據證明夏俊峰在當事機關是否被打、當事機關也沒有提供客觀證據證明執法人員沒有毆打夏俊峰。它在這個執法過程中沒有證明事實真相的客觀證據。法院在沒有查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故意不採信夏俊峰的告訴是明顯涉嫌違反審判質證程序的,所有相關法官都應當承擔有過錯的法律責任。
                                           
八、夏俊峰聲稱被打而自衛在該案的偵查、起訴、審理階段是有告訴的,依照法律程序,不管當事人是否有告訴,偵查機關和關押場所都應該對當事人體檢,體檢結果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並告知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和家屬。然而,該案從始至終沒有提供夏俊峰的最初體檢報告,裁決書中更是沒有相關最終排除異議的說明。夏俊峰是否被打在整個案件的司法過程中說不清楚。是不是有關辦案責任人故意隱匿證據、故意玩忽職守導致證據滅失也說不清楚。

九、在上述事實缺少確實證據的情況下,裁決書(第四段)卻說:「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案發現場提取的被害人申某、張某某的血跡和被告人夏俊峰的血跡,證人陶某、曹某、祖某某、張某(乙)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屍體鑑定意見、活體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夏俊峰亦供認。足以認定。」這段敘述認定了甚麼?無非是認定了夏俊峰確實殺人了。除此之外的所有相關的事實都沒有認定,特別是那些對夏俊峰有利的事實和當事人、辯護人的異議都沒有認定。司法有這麼不公的嗎?就是被告人有罪,你這個裁決書也得這個案件的每一個細節查清楚啊,你得讓被告人服法啊。

十、裁決書第五段是裁決結論,該結論說:「本院認為,被告人夏俊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對發生的衝突,被害人申某、張某某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遼刑一終字第1號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夏俊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至此,我們看到的這個裁定與事實真相是多麼遙遠啊!從事發到結果之間的許多事實都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鏈接,適用法律明顯的排除了《行政訴訟法》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的告訴和辯護人的意見隻字不提,對公眾的監督和質疑不做任何排除異議的努力,一紙判詞完全是自說自話,這種裁決能叫做公平公正嗎?

裁決書最後是三位法官和一名書記員署名,他們分別是:審判長李勇、審判員董蓓、代理審判員張昊權、書記員李慧。日期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我看這三位法官在這項死刑覆核裁定中是應當負法律責任的,如果是明知事實真相如何而故意作出不利於夏俊峰的刑事裁決,那麼他們就涉嫌濫用職權、枉法裁判、故意殺人等等相關罪名的刑事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不明知事實真相而荒唐的做出不利於夏俊峰的裁決,那麼他們也涉嫌玩忽職守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的有罪指控,但是,這個裁定得看當事人是否認識到錯誤,並且主動向當事人家屬道歉、並且得到當事人家屬和公眾的認可。當然,該案司法過程中所有涉案的司法人員都是有相關責任的,他們的法律責任必須被追訴。否則,這樣不公平的事情就還會發生。

其實,我們知道像夏俊峰這種不公平的案例在中國大陸是個普遍現象,那不是哪一個人的問題,那是中共這個邪惡政治體制的問題,只要這個體制還在,法官們就會繼續這樣幹。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有案例不都是這樣幹的嗎?哪一樁冤案不是這個邪惡的政治體制製造的?法輪大法慈悲世人,法輪功學員一直在善解中共體制中的人,希望他們能選擇美好未來。

我們看到夏俊峰的家人也是信仰佛法的人,他們在給夏俊峰送葬的時候仍然善解著恩仇,希望那個冤魂不計世間的恩仇,難道你們看到這些善舉的法官們就不動心嗎?難道你們就問心無愧嗎?反過來,這個事情要是發生在你們自己身上,你們的感受當如何呢?

你們相信「善惡有報」嗎?如果你們不相信,那麼這個報應到來時你們就沒有機會贖罪。看著吧!那些明知自己對無辜民眾幹了壞事而不主動悔過的,我看那個報應馬上就會找到他,全國的網民都盯著呢,每一個因為幹了此等惡事的傢伙遭到惡報的時候都不會逃過網民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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