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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迴法庭最新判例

維持地區法庭對Gatt-PMC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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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02日訊】原告:Gatt公司(上訴方)

被告:Vertex公司市場銷售部副部長Thomas Wineland、PMC公司

因利而合 因利而分

2002年5月,Gatt公司和Vertex公司簽下「Gatt成為Vertex收音機和儀器的專屬經銷商」的商業協定,規定任何一方日後都可無條件終止協定。之後,Vertex向Gatt公司推薦了其紐約銷售代表——PMC公司,希望Gatt聽從PMC的安排,讓PMC參與Gatt的銷售活動,包括簽訂合同、聯絡和開發潛在客戶以及銷售Vertex的品牌收音機。Vertex公司並明確表示,一旦Gatt與PMC合作失敗,Vertex將會終止與Gatt的交易商協議。

●暗渡陳倉

2002年至2007年間,出於安全性能的考慮及交流目的,紐約政府機構購買了大量Vertex收音機,都是招標購買。2006年,PMC和紐約採購服務集團簽署「New York Catalog Contract」合同,合同中提到:「給Vertex收音機設定一個統一價,不願進行招標的政府機構可以採用這個價格採購Vertex收音機」。於是合同裡設定了Vertex產品的最高定價,同時允許州機構向Vertex經銷商徵求投標,可以以最低價格招標。

可另一方面,PMC禁止Vertex的各經銷商以低於New York Catalog Contract 合同裡的標價投標。按照紐約政府機構的招標合同,除Gatt、PMC外,至少還有6家Vertex的營銷商都取得了投標資格。

●串通投標

Gatt稱PMC和Vertex公司市場銷售部副部長Wineland在2005-2007年間,精心策劃Vertex產品的「串通投標」。在每次投標中,由PMC公司提前決定:哪家經銷商向哪個政府合同,並向哪項採購商品提交最低價投標。被指定的Vertex產品經銷商必須按照PMC指定的價格作為投標價。而其他經銷商要麼被禁止投標,要麼抬高合同價虛假投標。這種策略一方面使得Vertex的產品招標過程表面看起來競爭激勵,另一方面又能同時確保達到PMC和Vertex的預期效果。

如果哪個Vertex經銷商不願參與虛假投標,那PMC就「可能或將會」讓Vertex與其終止合作。Gatt聲稱Vertex公司知道PMC「組織並安排假投標」,並且「支持和鼓勵這類違法行為」。

Gatt公司承認,在2005年9月至2007年5月間,Gatt按照PMC的要求,至少5次向不同的紐約市政府機構提交虛假投標書,刻意抬高投標價,從而確保合同能落向指定的Vertex中標商,而中標商通常都是PMC公司自己。除此之外,在2007年4月,PMC還說服Gatt公司不參與某一特定的政府機構競標,並許諾一旦PMC拿到合同,作為回報將聘請Gatt做主要分包商。出於對Vertex終止合同的擔憂,Gatt答應了PMC的要求。

●分道揚鑣

2年來,Gatt不斷從這個策劃中獲得好處。不知不覺到了2007年秋天,Gatt開始發現PMC不斷「濫用」其與Gatt的合作關係,自己得到的政府合同越來越少,尤其是那些大額合同都被PMC自己獨吞,而Gatt也想要更大的生意。於是在2007年8月,當紐約市捷運局要招標購買1,200件Vertex收音機及其他相關儀器(合同額超過一百萬)時,Gatt不顧PMC的指示,打破了遊戲規則,自行制定並提交了標書。隨後捷運局表示,Gatt是最低投標人,並很可能拿到合同,成為勝出的投標公司。

當PMC得知此事,便立刻向Vertex公司的市場銷售部副部長Wineland匯報,說Gatt是個十足的「鬧事者」,建議Vertex終止跟Gatt的經銷商合同。同時,PMC向Gatt提出用40,000美元換取Gatt退出投標過程。當Gatt公司向Wineland提及PMC的作為時,Wineland反而建議Gatt接受PMC開出的條件,結果被Gatt公司斷然拒絕。

不久,在2007年10月22日,Gatt公司收到了Wineland的信,告知Vertex已經決定終止Gatt的Vertex產品經銷權合同,並將在三十天后生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0月30日,捷運局發現了投標過程存在技術錯誤,決定重新招標。此時Gatt公司已經失去了Vertex的產品經銷權,無緣競標捷運局項目。PMC最終成為該合同的贏家。

●對薄公堂

於是在2010年1月,Gatt於紐約南區地方法院起訴PMC及其他幾個經銷商(但並沒有起訴Vertex)。Gatt認為被告串通投標的方式違反了Sherman Act和15 U.S.C. § 1(出自「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 the Donnelly Act和N.Y. Gen. Bus. Law § 340, 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RICO」), 18 U.S.C. §§ 1961及以下法律。此外,Gatt還說New York common law也不保護這種侵權干擾合同和潛在商業關係的行為。

對上述三項違反反壟斷行為,Gatt公司要求索賠$360萬。對上述兩項違反州普通法的指控, Gatt公司要求$232萬,再加上懲罰性賠償以及Vertex收音機經銷權終止所帶來的未知損失。

上訴庭討論

地區法院駁回了原告Gatt的申訴,認為其索賠理由不充分。對於Gatt提出的反壟斷指控,法院認為Gatt沒有明確界定相關產品市場,也沒有闡明競爭對哪個市場造成了不利影響。地區法院還指出,Gatt提出的侵權訴訟,指證被告人干擾合同和潛在商業關係的行為不成立。理由是Gatt的投訴中稱自己沒有違反交易商協議,但又不能證明PMC將「Gatt在捷運局項目投標一事通知Vertex」的唯一目的是損害Gatt。因此,法院拒絕了Gatt的再上述申請,理由是Gatt按照反托拉斯法,不能找到違反行為對它造成損失的證據。而且援引支持的普通法與Gata提出的法律理論也不相兼容。

最後,Gatt將本案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區法院在Gatt反壟斷訴訟的原因分析時犯了錯。它說,根據 Sherman Act.8.0裡的第一部分§1,串通投標本身是不合法的。而區法院則質疑Gatt的反壟斷立場是為了追求索賠,從而質疑其反壟斷資格。在此,上訴庭將注意力放在反壟斷起訴的認定資格上,要判斷原告是否具備反壟斷起訴資格,上訴庭認為以下兩個因素起到決定性作用:

●是否存在反壟斷傷害

原告指控反壟斷傷害的必要條件,即「確保原告所指控的傷害與第一違反反壟斷法行為的基本原理相符合。」

上訴庭使用三個步驟來確定原告是否有充分的申訴反壟斷傷害的證據。第一,法案聲稱這必須是由不合法的反競爭行為引起的傷害。其次,需要驗證原告所陳述的實際傷害。最後,需要將「某個舉動的反競爭影響」與「被告人陳述的實際傷害」進行對比。

由於Gatt公司與Vertex經銷權協定已提及合同雙方可進行無條件終止,所以Gatt無法控訴Vertex單方面終止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範疇。而對於串通投標的問題,反壟斷法並沒有給予明確禁止。Gatt所指控的同謀只包含了一個商業移動收音機品牌,並不能說明這個品牌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市場。雖然品牌內部串通投標也許違反了紐約政府採購法律——禁止品牌內部競爭,從而可能引發反壟斷傷害,但是這一點我們在此不予考慮。然而即便假設串通投標的行為確實是違法的,僅僅是因為該行為造成的產品抬價可能會損害Vertex產品購買者的利益。而Gatt並沒有被要求付高價購買該產品。相反,Gatt所受到的損失來自於參與此項計劃的結果。所以即使反壟斷法會因傷害競爭而制止Vertex和PMC的行為,卻並不對參與或退出的競爭者所受的傷害給予同情。終上,Gatt關於反壟斷法傷害所作出的指控無效。

●是否是反壟斷起訴中的「高效執行者」(efficient enforcer)

即便我們承認了Gatt公司所受到的反壟斷傷害,很明顯,Gatt也不屬於反壟斷法的「高效執行者」,因此並不具備反壟斷起訴資格。

判斷原告是否是「高效執行者」,有以下幾點因素:1. 直接或間接受到傷害;2.在反壟斷行為實施中,能識別的處於自身利益而維護公共利益的人;3. 被指控損害的投機性; 4. 識別損害程度,按直接和間接對受害人進行分類,以避免雙重補償。

第一,Gatt公司只是間接受到損害;第二,其他原告比Gatt更具有維護自身利益而維護公共利益的識別性;第三,Gatt的被損害賠償投機性最強;第四,假如允許Gatt追訴這一法案,我們可以預期其他參與者(也會自稱「受害者」)來尋求合同和佣金的三倍的損害賠償,其實他們可能已經失去了反壟斷的資格。

維持地區法院判決

根據上述判斷要素,第二巡迴法庭判定Gatt不屬於「高效執行者」,並不具備反壟斷起訴資格,不能要求索賠,維持地區法庭的判決。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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