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外國學生警惕在美可能出現非法居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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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維持MJ身分的要求可能與F-1的要求有所不同,但違反要求而造成的非法居留會產生同樣的嚴重後果。

美國移民局於2018年5月11日發布了一項政策備忘錄初稿並在同年8月9日發布該政策備忘錄的最終修改稿,對F學生簽證、J訪問學者簽證和M職業學生簽證持有者在美非法居留時間的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這些簽證持有者一旦出現移民局新規定中所提到的某些情況即開始在美非法居留時間的積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最近發布了有關資訊,對此政策備忘錄的主要內容和可能的嚴重後果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和強調,下面我將對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這一消息做個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通常外國人在美國非法入境後或在美國失掉身後在美逗留的時間會被計入在美非法居留的時間。根據移民法有關規定,持非移民簽證的外國人如果在美國的非法居留時間超過180天但不超過一年,那麼一旦離境3年不得返美,持非移民簽證的外國人如果在美國的非法居留時間超過一年,那麼一旦離境10年不得返美,即所謂的3年10年禁令(three- and ten-year bars)。

以往移民局在計算外國學生在美非法居留的時間上比較寬鬆。根據移民局以往的規定,那些持F和J簽證的外國學生在美逗留的時間為學業所需時間,即其I-94卡顯示的期限為D/S(Duration of Stay),這些學生只有在移民局在審核該學生向移民局遞交的其它移民福利申請時決定該學生違反其身(status violation)或移民法官命令將該學生遣返出境(excluded, departed or removed)後才開始積累在美非法居留時間。而那些進入美國時其I-94卡有特定入美期限的外國學生只有在I-94卡到期後才開始積累在美非法居留時間。按照移民局以往的規定,某些持F-1學生簽證的外國人如果不按規定全時讀書的話即為失掉了學生身,但移民局在該學生身到期前不視其為非法居留。

移民局2018年8月9日備忘錄摒棄了過去20年來的上述實踐,對F、J和M簽證持有者在美非法居留時間的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根據移民局此次備忘錄中的最新規定,F、J和M簽證持有者如果在2018年8月9日或之後出現任何下列情況即從最早日期開始積累非法居留時間:

  • 從不再上課或從事其它簽證許可的活動,或開始從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的那一天起;
  • 從完成學業(包括任何法律許可的實習和法律許可的寬限期)後的那一天起;
  • 從其I-94卡已到期後的那一天起;或
  • 從移民法官命令將該學生遣返出境後的那一天起(excluded, departed or removed),無論該決定是否被上訴。

以上所列的第一條最值得F、J和M簽證持有者注意。對持F和M簽證的外國學生來講保持法律要求的全時學習(maintaining a full course of study)的概念可能容易產生混淆,例如這些學生可以從教務處(registrar),導師(academic advisor)或負責國際學生的學校官員(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r)得到不同的資訊。如果外國學生忘記及時和負責國際學生的學校官員核實其行為與F-1身有關的規定相符,該學生可能會由於某個與其身不符的行為或不作為(inaction)而開始積累非法居留時間。雖然維持M或J身的要求可能與F-1的要求有所不同,但違反要求而造成的非法居留會產生同樣的嚴重後果。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消息列舉了一些可能被移民局根據新的政策備忘錄認為構成違反F-1學生身開始積累非法居留的範例,這些範例包括:

  • 在沒有學校指定官員批准的情況下選修的課程負荷達不到全時學習的標準(本科生每學期12個學時),這種情況可能是由於以下情況造成:沒有上課(fail to attend classes),退修一門課程(drop a course),或在沒有諮詢負責國際學生的學校官員的情況下根據導師的建議完成學業。
  • 在選項的課程中包括一門以上或3個學分以上的網上課程。
  • 選修網上的課程來滿足英語作為第二外語的課程(ESL)的要求。
  • 在學習期間每週CPT或OPT工作時間超過20小時。
  • 在STEM OPT 期間工作的雇主沒有登記電子核實(E-Verify)。
  • 在註冊學習期間沒有向國際學生辦公室報到。
  • 在沒有取得國際學生辦公室許可延期畢業和學業完成日期的情況下未能按時完成學業畢業。
  • 一個學位等級(the same education level)的CPT或OPT超過12 個月。

以上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最近發布的對移民局最近公布的F、J和M簽證持有者和家屬人員在美非法居留時間計算的新規定的政策備忘錄有關資訊的部分主要內容,我將在今後對此資訊向大家進行進一步介紹。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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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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