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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庇敗訴13年後申請重開案 紐約華女被拒

華女:律師應該對她未能及時出庭負責 法官:申請人13年無行動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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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9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政治庇護申請失敗後提出重新開案,申請人通常需要具備3個條件,其中之一是在移民局或者移民法庭最終裁決下達的180天之內提出。紐約一名華人在法庭裁決下達13年後才提出「重新開案」,結果被拒。

陳女士於2016年11月3日被移民法官拒批她的重新開案申請,上訴後,案子在2017年5月11日又被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拒絕;她繼續上訴至紐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庭上週五(8月30日)仍然判她敗訴。

根據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書,法庭在2003年曾寄給陳女士一份聽證通知,同時註明,她要求撤銷驅逐令的動議(motion to rescind)有180天的時間限制。但陳女士缺席,沒有出庭參加該聽證。判決書指出,當陳女士2016年再次提交要求撤銷驅逐令的動議時,距離2003年已經過去了13年。

陳女士申訴,她沒有收到上述文件因而導致缺席判決遞解,認為法庭的判決不應該生效,或者法庭應該同意開案重審。

巡迴上訴法院表示,法庭拒絕陳女士的撤銷動議「並無濫用其酌處權」,因為缺席導致的遞解判決,只能在下列兩種條件下取消:(1)申請人在法庭下達驅逐令的180天內提交動議、申請重新開啟案件,若在180天外,申請人需證明缺席是因為特殊情況;(2)證明申請人沒有收到通知,並且其缺席出庭並不是申請人的過錯。

判決書指出,雖然陳女士認為,她先前的律師應該對她未能及時出庭負責,但是陳女士在過去13年間,也沒有對自己的案件採取任何行動。法官說,律師可能對申請人的協助質量存在問題,但申請人自己有無展現出「應有的注意」(due diligence)也要考量。

具體而言,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從發現「律師無效協助」到「申請重新開案」這兩個時間點內曾追問她的案件。然而,從2003年陳女士第一次申請撤銷驅逐令,到2016年求索移民記錄以再次提交「撤銷驅逐令」的動議,已經過去了13年,中間她並無任何行動。

法庭依此認為,陳女士自己並未盡職,她將責任推到律師「無效協助」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否決她的重新開案申請。◇#

責任編輯: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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