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費能蒙:在美國參議院听證會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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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訊】

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東亞與太平洋事務小組委員會關於香港民主前景的聽證

喬治城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亞洲法律研究教授詹姆斯-費能蒙(James V. Feinerman)證詞

2004年3月4日

主席先生及委員會成員﹕

謝謝你們舉行這個听證會﹐給我一個机會提供我的觀點並分享我最近訪問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收集的信息及對中國法律的研究。鑒於香港的人口、策略位置和經濟重要性﹐美國還有必要在擬定對港政策時考慮其它重要因素。誠然﹐美國制定了1992年香港政策法案[1]﹐以表明我們對香港政治經濟及其的公民福利與繁榮的持續關心。中國不顧美國的行動及對中國所為做出的反應﹐更不顧其給予香港在回歸後至少五十年自治權的承諾而干涉香港統治﹐隨之產生的問題難以預料。

最近几星期﹐數以万計的香港居民再次走上街頭呼籲更多的民主。在香港移交六年後﹐平民要求半自治的香港政府加速改革以授予他們在選擇總督及立法委員方面更多的發言權。去年夏天的第一系列抗議﹐是因香港政府試圖通過一個反對顛覆北京中央政府的法案﹐此法案普遍被認為侵蝕了受香港憲法–基本法保護的香港之自由﹐這個受爭議的安全法案本應於2003年7月進行表決。在7月1日估計有50万人的抗議之後﹐香港特首董建華讓步同意延遲表決。

*介紹

國際社會增長的擔心是﹐中國政府對抗香港人民對民主的微薄渴望﹐而民主本來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在2007年前有效的基本法授予的。因港府未能跳躍立法程序制定嚴厲的國家安全法–基本法23條﹐加上許多香港居民同情贊成民主力量﹐香港的未來變得更加成問題。北京對香港公開發表異議人士的苛刻修辭﹐似為香港居民將享受中國許諾的自由之惡兆。

這種戲以前就在香港上演過﹐香港居民的擔心是可理解的。在一系列拖延的漫長交涉後﹐中國為1997年以後的香港制定了香港憲法–基本法﹐連續發佈了三份草案﹐聽取公眾建議。公眾對草案中提議的1997年後的香港政治不民主本質做出強烈反應﹐導致中國和香港代表的刺耳聲明﹐中國官員威脅如果香港代表堅持「不妥協」﹐中國將單方面強制香港。

香港恐怕在被接管後中國將不會遵循其在英國殖民統治下奉行的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為了緩解這種恐懼﹐中國同意此盟約實行香港。雖然英國對香港人權的關注有限﹐但撤除這個公民自由的基石所造成的威脅令人擔懮。移交後的香港在維持國際人權標准和慣例方面總的情況還好﹐下面將提到几個顯著的例外。

*法律體系

1997年7月1日﹐根据一個中英兩國在1984年達成的協議﹐英國將其在香港的主權交給了中國[2]。 直接掌握香港命運的中英兩國的這項國際協定是香港1997後法制系統的起點。然而﹐措辭廣意懇切的聯合聲明僅僅期望建立一個實施移交政權的新框架。

1990 年4月4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北京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將於1997年生效[3]﹐中國主席隨后頒布了這個法律。此基本法包含了保障個人權利﹐但沒有規定保證這些權利被行使的具體手段。

*香港目前人權狀況

在香港主權回歸中國的前二十年期間﹐盡管作為英國的最后殖民地(英雅稱「附屬地」)﹐香港一直享受著可觀的經濟繁榮和相當廣泛的民主政治自由。香港前政府是由特命總督和有名無實的立法机關–立法委員會共同控制﹐几乎不是一個民主體制。它的56名成員包括﹐由總督親自選擇20名非政府成員﹐由專業團體和區委員會選舉26名非政府成員﹐另外的十名是服務於公職的政府僱員。然而﹐盡管本質非民主﹐在1997年前的十年中﹐立法委員會通過任命和競選囊括了一大群較年輕的成員﹐他們坦率地傳達香港全體公民的心聲。而且, 前港府顯然關心人民福利﹐體現在它對公共住房項目的投入、運輸和其它基礎建設的改善、和公共衛生及社會福利方面﹐都使平民對未經其選舉的管理員降服。

作為英附屬殖民地﹐香港還享受無形的英國憲法及許多普通法律和傳統法規的保護﹐這些法規在很大程度上已在香港落地生根。香港司法制度﹐尤其在高層﹐是一絲不苟地誠實和獨立於(並抵抗)任何行政或立法對其判決的干涉。在過去的二十五年中﹐司法界已經發生了大同化﹐地方上的中國專家已經可以訓練有素地掌握這些制度了。直到1992年前﹐香港地區法院的最終上訴都被交到倫敦的樞密院﹔1992年後﹐為准備1997年香港的回歸﹐一個新的終審法院建立了。中國政府許諾在恢复對香港的主權後至少50年期間﹐保留這個法制系統。

香港回歸中國帶來一些問題。如上說述﹐中英於1984年達成了一項包括三個附件的聯合聲明。其中﹐英國同意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歸還中國﹐從此﹐香港按中國憲法第31條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並且根據聯合聲明﹐將享受「高度自治權」﹐「外交和國防方面除外﹐那將是中央政府的責任。」聯合聲明在1985 年被批准後﹐通過一個任命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BLDC)﹐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承擔了起草基本法的任務。實際上﹐基本法成了旨在保障1997年後的香港自治權的一部憲法﹕「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將不實踐於香港﹐」並且﹐「香港原資本系統和生活方式將50年不變。」

在轉移主權的同時﹐英國政府試圖在1997年前在香港建立一個有代表性的政府﹐它的目標是在1991年前至少直接競選十名立法委員﹐並在1997年前進一步增加。1997 年前的立法委員會委員提議百分之五十的委員會應在1997年完成直接選舉﹐ 而且提供在2003年百分之百直接選舉的机制。香港最后一任英國總督彭定康提議加快這張時間表﹐在1995年以前增加更多選舉代表。中國威脅將視任何急躁擴大香港民主的行動為敵對﹐在粗暴骯髒、如在文化大革命中最惡劣時期的長篇攻擊斥責聲中﹐彭定康、英國人和站住他們一邊的香港人都被長期反復辱罵。相比之下﹐北京最近發出的說辭是不祥的預兆。加之在1997年前﹐針對香港對1989年大陸民運的普遍贊成支持﹐中國政府及其在香港的代表做出了稀薄的隱約威脅。中國闡明﹐它不會允許香港成為一個反中國的「顛覆基地」﹐雖然它從未明確說明什么活動算是顛覆。連續三份被公開的基本法草稿,都沒有企圖回答港方(及BLDC中香港成員)對上一期草稿提出的實質批評。BLDC的二名成員、當時的香港立法委員、教師工會領導人司徒華和律師李柱銘,被逐出了BLDC;其介入反對1989在天安門大屠殺的抗議亦被指為「反革命活動」。香港政府原訂于1990年1月發表的人權法案,因大陸壓力被延遲了,當它最終于1991年6月被采納, 中國當局宣布其在1997年以后將不會受此限制,并認為其在取得香港主權后可任意拒絕此法案的任何或所有部分。這些就是香港1997年前的法制系統將繼續生效的所謂保證!

*中國干涉香港統治的簡要歷史

几乎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創立之后,中國政府就開始了一個滲透項目以尋求影響仍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當意識到英國不會离開香港后,中國与英國殖民政府達成了一暫時協約,以允許在朝鮮戰爭后与大部分世界隔絕的中國可以把香港作為与非社會主義世界聯絡的入口。中國獲得的的許多外匯都是通過中國在香港控制的企業及直接向香港銷售基本生品。中國的剩余人口和對政府不滿的人被允許橫跨邊界出逃香港;最終, 從1949年到60年代后期,几乎二百万難民進入香港。中國也許希望這樣的沖擊會動搖香港并促使英國离開,但香港的韌性使之破滅;殖民地的人口膨脹通過資源的調動被安置和維護在勉強糊口的生活水准。

60年代末, 中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也暫時洗滌了香港,一些政治激進份子与當時大陸政治思想保持一致,而試圖馬上在香港實行革命變革并驅除殖民力量。好戰的工會會員和其它贊成大陸的活動家盡了最大努力煽動平民反對英國,但無益。在短期混亂后,政府牢固地重建了它的控制。連續的來自大陸的臨時移民浪潮复發了,但容易就被香港增長的經濟吸收。

80年代初,1997年香港回歸的最后期限受到矚目,根据一個1898年條約,英國將把占香港總面積百分之九十的被出租的新地還給中國。中國明确說,它不支持英國繼續控制香港,并且意欲恢复其主權。出于實際,剩余的香港也必須与新地一起交還。在中國人的決心面前,英國前總理撒切爾慎重地放棄了她因在福克蘭的胜利對中國抵抗的初衷,一些資深的香港中國官員被許諾了英國護照及移民英國,但只有几位接受了;另一方面,其余的香港人的基本人權被留給了下令解放軍對在天安門的學生開槍的中國領導人來決定。從國際人權的角度,這顯然是不能被接受的;但當時的國際社會正忙於操心波斯尼亞与索馬里全面爆發的戰爭痛苦中,無暇顧及在香港回歸大陸前几年內可能存在的危机。

*當前對香港民主擔心的原因

常被稱為香港憲法的基本法是在移交前中英雙方同意的,它允許2007年后直接競選首席執行官及所有立法委員的可能性,但它又說北京必須批准所有選舉變動,這意味著中國掌握最后的發言權。中共顯然害怕增進對全面民主的要求會威脅它對香港的控制,并可能擴展到大陸去。一些大陸官員已說,在去年反對有北京支持的港府大型抗議后,他們怀疑香港人的愛國心。這此游行有50万人上街譴責香港首領董建華企圖推行不得人心的反顛覆法。正如主席所知,在這些情形下,去年夏天,美國立法和行政部在參議院通過了支持香港民主的聯合決議,表達對遵照及實施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嚴肅關注。

盡管有這些廣泛分歧,美國和中國其它許多問題的決議上還是有很多共同利益的,這也許能使中國注意美國對香港在2007年前平穩過渡的關心。在區域上看, 東南亞持續的和平与繁榮及中國東南公海的通航要求中國維護穩定平衡和積極投入於國際社會。

下面, 我想審查几個方面的問題:香港的民主化進程;關於民主派与中國代表在許諾香港的逐漸自治的法律依据;評估他們的現狀及斟酌可能性進展的几樣選擇。

*香港在1997年后民主化的法律和政策基礎

在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之下,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統治,認為它會維護有限的自治和被准許享受它的資本生活方式至少至2047年。當前的首席執行官董建華,被安置在位五年后,又於2002年被親北京的選舉委員會指定開始了第二個任期。香港的地方法律由60人的立法委員會通過, 但只有24位委員是由香港選民直接選舉的,其它都是由一個選舉委員會或由只代表總七百万人口少部的所謂「功能界別」團體指定的。具有諷刺的是, 此等要求政府去年夏天制定證明不得人心的安全法的基本法,也要求追求在2007年有更多的民主。董推行安全法的企圖,不僅沒有向民主化前進,反而使許多港人失落与怀疑。

天主教神父路易斯.夏說, 抗議的目標是促進普遍參政權,給人以民主教育,和鼓勵民主价值譬如人日常生活中的容忍和尊敬。這位香港230,000位天主教徒的首領還呼吁政府傾听人民的聲音,「香港人民有品質量和能力治理自己,給我們一個机會向全世界展示我們獨自將做得很好。」〔5〕

*影響香港民主化遠景的最新進展

1997年,共產中國迎來了香港,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人仍能享受出版、言論和宗教自由, 及法規。它許諾了相當程度的自治權, 并与英國起草了香港的基本法律。但說到英國在1997年把香港歸還中國的條件「一國兩制」,香港多數人的期望与中國獨裁統治者想法有著難以逾越的鴻溝。現在中國正在辯論香港2007年的民主化下步,談論的是2007年香港公民自由選舉如美國州長的特首的權利。

香港不是充分的民主。根据從英國殖民地時期遺留的复雜系統,只有一些政客是被自由選舉的,同時有交易的團體和中國也可說話,人們不直接選舉特首。但在去年, 成千上万的香港公民表現他們對進一步民主的欲望。多達十万人在新年上街,而去年有五十万人在7月1日游行。在壓力下,特首董建華去年答應規划一個為2007年可能的直接競選的咨詢過程。据基本法,2007年是憲法改革及向走向直接競選的最終目標的最早時机。基本法指2007年后可以對香港憲法框架進行大的變動,而這些變動的最后目標是直接競選特首和立法委員會。上個月,香港政制小組与北京領導完成了香港民主的未來三個回合談話。香港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及其小組在會見中國議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后結束了談話,征求其對香港2007年全面選舉的意見。曾說:「最重要是藉今次機會,能夠把收集到的香港人意見,向中央呈達。我相信已達到目標。」他告訴記者會議的結果是「令人滿意的。」曾說,北京想要在香港政制發展前詳盡討論原則,專責小組將設立網頁讓市民及團體更聚焦及廣泛地討論此事。中國領導人似乎對此事不明确,只詢問了香港是否真的想要普遍選舉權。

繼去年夏天街頭抗議要求盡快普遍選舉權后,香港特首董建華於今年初創立了這個政制小組。据一個地方媒體引述与一与北京緊密的無名消息來源說,中國不會允許香港通過全面選舉選擇它的下位領導。大埔南華早報(SCMP)說,尋求公眾的看法的咨詢只不過是演戲,意欲安撫民主陣營。有消息來源告訴SCMP,北京將作自己的計划來指導2007年香港選舉特首的形式。

上個月政制小組就選舉問題向中國領導人征求意見的北京三日行,被中國高層領導人故意怠慢后,近乎滑稽劇般地收場。過后,北京給民主希望潑冷水說,它將對怎樣選擇香港的下位領導人有最后的發言權,而「愛國者」會統治香港。由此而触發了激烈的辯論,關於如何定義「愛國者」,并且中國是否會認為反政府運動家足夠愛國而在任何競選中給他們位置。据一無名消息來源,如果民主力量在今年九月的選舉后在香港高層立法机构占优勢并運作反對有中國支持的香港領導人,北京預計會對香港更加強硬。1997年, 北京建立了一個臨時立法机關,有效地取消了英國在后几年做出的選舉變化。

*香港2007年以后的政治改革与和民主化

香港憲法旅程是獨特的。多數前殖民地在數十年前就從其皇家力量中解脫出來了,而香港几乎是最后一塊大殖民地。此外, 那些前殖民地紛紛獨立并用民主政府机制取替其前殖民地管理;而香港卻被另一君主政體吸收了,其前管理机构几乎無改變地被保存了下來。實際上,對於香港來說,延續殖民地時代的一切是賢明的。許多公務員只繼續其工作。

那末,為什么香港需要改革? 香港有一個已建立的受法規控制的權利體制。除最近的經濟蕭條外,它享受著与其高水平經濟增長一致的高生活水准。雖然許多人發政府的牢騷,并沒有大動蕩的跡象。并且作為統治者的中國,必須被說服任一項改革的好處,值得在憲法改革項目上花力气嗎?有些建議說,當前體制也許會繼續几十年,全面投票和直接選舉將在五十年的結尾,即2037年,而不是「最早在」2007年。

今天的香港政體基本上還是殖民地式管理,其形式更适於十九世紀而非二十一世紀。這种政體迄今能帶來有利結果,至少在生活水准和權利方面,香港應該算一例外。特別是董管理下的几個顯著的大失敗,這种體制肯定不是長久之計。在英統治下,香港的殖民統治系統有某些檢查和平衡机制,譬如民主選舉的英國議會負有這方面責任;而今天,處於此位置的是一個非常不同的机關,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不是很清楚,當前的香港是否能保證人們繼續享受人權、法規、甚至生活水准。

雖然無一确定的時間表,基本法制定的憲法指出它本身應該開始改變,逐步擴大立法机關中直接選舉的席位,最后將過渡到完全民主。在接近回歸10周年紀念之際,香港著手這些變動計划是順理成章的。其次,香港統治結构似乎越來越不穩:一個權力微薄的立法机關被民眾日漸增加的要求包圍,面臨卻是大權在握的狹隘委員會指定的特首,如此形勢簡直不可能應變。最近香港對薩斯病和23條立法的反應,暴露出香港在長期需要多大的改革。

*首席執行官

香港特首是殖民地管理的模式,類似英國的其它前殖民地的管理。行政机關掌握著決策与執行政策的大權。特首是一個選舉委員會指定的,而選舉委員會又是由大陸中國當局秘密進行挑選的。英國官員离開后,許多香港居民認為,特首傾向於代表地方企業家的興趣;而立法机關中經民主當選的那部分委員則代表「無產者」,他們急切要求社會福利政策,譬如最低工資、更多公共住房、更低的政府稅費。這使香港政策辯論兩極分化。

基本法規定,雖然最初的選擇過程是通過狹隘与較不民主的委員會,特首最終應由直接競選產生。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6〕

基本法還明确了一個執行官於立法机關的職責(第64條)。

*立法机關

為了增加立法机關的公眾要求与合法性,基本法建立了一個計划,逐漸增加的由直接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香港立法委員會逐漸增長的力量,可能遵循歐州議會的軌道,后者在初建時力量微薄,但逐漸掌握了更大力量。而且与香港經驗相似,由直接選舉產生的歐議會比其它歐洲政府机關更具有合法性。多數香港立法委員非直接選舉產生,因此傾向於支持政府。立法委的投票規程也有缺陷妨礙它有效地運作,香港的立法委中的委員會几乎与象英國那樣的發達大國的議會一樣多,但有其十分之一的立法委。在2000年,立法委中的30位來自功能界別(專業組織、生意及其它部門),10名由一選舉委員會指定。在立法机關兩院制的國家里,往往其中之一議院的成員是通過非地理區域直接競選的方式產生的。如英國上議院不僅包括世襲和任命的上議員,還有主教。美國憲法規定每州二位參議員在參議院,而眾議院的成員應按人口比例選舉,而在多數國家,后者是与一個全面直接選舉的議院在一起的。香港的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選擇立法机關是几乎獨特的。

選舉委員會將不再被使用,但到2007年,除非有變,功能界別的30個位置將繼續存在。這個功能界別系統非常反复無常,1998年,除其它缺點外,28位功能界別中的10位是無對手的;其他許多人則是由一個「小圈子」的人或由共同控制下的公司重新選回的。在處理問題上有三种建議:廢除(爭辯說它不合時代,就應該被廢除);改革(使它更加民主和代表人民);或稀釋(增加更多直接選舉的位置以減少它的影響)。任何一种解決方案都可更好地維護現狀。

這里,基本法再次构想最終達到完全有代表性政府。68條明确說明這是它的「最終目標」。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7〕

*司法制度

1997后的經驗痛苦地表明,當香港特首的權力無所不在時,司法制度的獨立是沒有指望的。在沒有其它強大的政府机构的情況下,盼望個別法官抵抗執政者終歸不合情理。扶持司法制度的獨立需要由加強其它机關譬如立法机關。

1997后司法制度獨立被限制的最臭名昭著的案例是,吳家玲(音譯)案對一香港地方移民法的挑戰,該法嚴厲禁止由在香港居住的父母所生子女的居住權,而此權力是受基本法保證的。[8]法院行使其審查憲法的權力推翻了几條損害居住權的法規,宣稱它將有的放矢及慷慨地解釋受基本法保證的憲法權利。在判決中明确宣稱,在裁決類似的爭執時,終審法院將決定何時把有關地方与中央關系或中央當局事務的條款送交全國人代會。但法院認為本案還無需此步驟。

在董特首的指示下, 香港政府發文要求終審法院在判決中明确解釋其審查全國人代會的權力。在第二個簡短判決中,法院明确地陳述了它沒有把自己放在全國人代會之上,而只是重申其原來的位置。[10]

對司法判決和法規更嚴重的攻擊是於1999年5月,在發布了一個宣稱以上判決可能引發一百六十七万的移民潮的報告后,港府上書全國人代會常務委員會請求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例,竭力尋求翻轉終審法院的判決。〔11〕圍繞終審法院的如此結局,香港終審法院的權威性明顯成問題,而法規也受到質疑。對法規充分的信心要求尊敬終審法院的權威并相信其真正具裁決能力。

*關於人權的筆記

人權被銘刻在基本法和法規中,并受法院保護。然而一些條款,如因企圖在去年夏天推行通過立法實施而惹起軒然大波的基本法第23條關於顛覆;授權中國中央政府干涉香港事務(第18條)并且解釋基本法(第158條)之「中國公民」优越特權等,都限制了享受人權。實踐上, 政府的非民主本質和行政權力造成進一步危險。并且,關於媒介,報紙的自我審查和被所有者的審查,影響受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協議保障的自由,是很重要的問題。

*結論

香港基本法提供了2007年實行充分直接普遍的民主可能性。因此,香港處於如此階段,顯而易見有好理由向前看,了解為其下一步民主發展應做怎樣的政治安排并且開始計划。對香港而言, 問題不是要不要民主或立憲,國際協定中英聯合聲明已經提供對這些體制的承諾。此外,香港本身對民主、人權和法規的普遍負責支持更大的符合憲法的民主。[12] 人權和法規給經濟活動家對體制的更多信心是被廣泛承認的事實,這是香港經濟未來的基礎。而且,民主國家能更好反應危机,譬如90年代后期的東亞經濟危机和最近的薩斯病。

1984的中英聯合聲明提供了民主權利和香港符合國際人權條約。[13]事實上,在移交后,出現一些問題,并沒有取得進展。當前的選舉系統運作只益於很小的一部分人。2007年后的全面選舉經三分之二的立法委投票通過。即使是立法者提出的對政府議案的校正,也需要特首認同才能被考慮。更成問題的是基本法的校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14]

對司法獨立的攻擊恐怕是對維護人權的最大擔心;另一方面,持續的言論和集會自由是最值得樂觀的。在移交后,除去某些關鍵條款外,1991年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還繼續生效,它几乎逐字复制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15]至少,中國政府繼續按國際人權公約代表香港提交報告。然而,正如以上所述對中國和香港政府自覺跟隨既定的民主化進程的擔心,我們還需要做更多。明智地應用外國壓力維護由香港基本條文設立的步調,可以為上百万香港居民促進進步,他們的民主渴望不應被泯滅。

註釋﹕
[1]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案﹐公法102-383﹐102屆國會[S.680] (編撰於22 U.S.C. 5701 et seq.)第二部份第六段「發現與聲明」說﹕ 香港人民的人權對美國極為重要並與美國在香港的利益直接相關。一個圓滿成功的香港主權過渡本身必須是保障人權的。人權也是香港經濟持續繁榮的基礎。
[2]中英對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984 年12月19日﹐Gr. Brit. T.S. No. 20, reprinted in 23 Int’l.Leg. Mats. 1366 (1984) (此後稱「聯合聲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由中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第三次會議通過。(此後稱「基本法」)
[4] S. J. RES. 14, 「對香港自由的支持」美國參議院,第108屆國會,第一次會議,2003 年6月27日
[5]夏神父天主教期刊公教報的編輯,并是去年夏天在香港成立的民主發展網絡的成員。參見http://www.cnsnews.com/ViewForeignBureaus.asp?Page=ForeignBureausarchive200307FOR20030714c.html
[6]附件I文本被附在這個證詞之后, pp. I-ii。
[7]附件II文本被附在這個證詞之后,pp.ii-iv.
[8]第二十四條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香港居民包括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這樣的居民象其它香港居民一樣可得到居住權和永久身份證。几個孩子發起了訴訟,說他們的基本居留權被一個新頒布的移民法否認了,此法律要求他們在大陸申請入關證。
[9] 基本法,藝術158
[10] Ng Ka Li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ourt of Final Appeal, Final Appeal No. 14 of 1998 (Feb. 26, 1999).
[11] The government’s decision to undermine a Final Court Judgment has produced strong condemnation from the Democratic camp, the Bar and leading constitutional scholars. Michael C. Davis, “Home to Roost,”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May 16, 1999, at 10. [12]
[12] Michael C. Davis,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Hong Kong Practice, paper delivered at Hong Kong Democratic Foundation seminar titled “Thinking about 2007,” October 21, 2000. See http://www.hkdf.org/seminars/001021/01oct21.htm
[13] 中英聯合聲明, para. 3(5) & Annex I, art. XIII.
[14] 基本法,藝術159
[15]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No. 59 (1991) reprinted in 30 Int’l Leg. Mats. 1310 (199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 Int’l.Leg. Mats. 368 (1967).(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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