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易毅控告四川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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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3日訊】控告書
控告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控告人:易毅;男;42歲;重慶市人;現涼山州西運司汽車十九隊一名因工致殘的職工;大客車駕駛員;八五年至九O年八十大貨車駕駛教練員;這住:西昌市龍眼井居民。聯繫電話:0834-6118284

被控告人:涼山州甯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隊長劉軍。
被控告人:涼山州支隊事故處理科甚業偉。

控告人易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二條:“……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特向國家機關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控告。控告南縣交警隊長劉軍,對甯南縣養路段周加明的違法犯罪行爲百般袒護,如此包庇,利用手中職權執法違法,與西運司汽車十九隊經理葉久榮及兒子葉剛惡意串通、營私舞弊、顛倒事實,無視國家法律,做出的枉法裁定。控告涼山州交警支隊甚業偉對甯南縣交警隊長劉軍顛倒事實的執法違法瀆職行爲,聽知任之,視而不見,實屬嚴重失職。常言道:道理不訴不明,事實不澄不清,爲維護黨記、國法尊嚴,強烈要求省公安廳交警領導明辨是非,澄清事實還我公道。

控告事實及理由:
在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早上7:30分,我駕駛公司汽車十九隊19078號大客車,車上乘座二十多位旅客,由西昌發往巧家,途經甯南縣老觀音一彎道處,見右前方有一踟基下沈路面,又是一右彎,爲了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我立即減速鳴號,繞過下沈路面行駛,剛駛出彎道。突然對面飛速駛來一國內客貨混裝的東風大貨車,騎在路中央向我駛來,因我屬正常靠右行駛,剛出彎道車速慢無法躲讓。臨近時,對方貨車將車頭向右邁開,用左貨廂角撞在我客車的左前部位,將我客車的方向機撞斷,刹車、離合囂撞壞,致使我客車被撞來倒退4-5米,車頭斜橫肉在路中,我也身受重傷,左腳、左手被當場撞斷……。事後,我才得知這輛東風大貨車是甯南縣養路段周加明駕駛的川W03608號車爲人辦喜事,將大量的家具和30餘人混裝在貨廂時,其擁擠程度可想而知,再加上占道行駛,彎道又超速,兩車相撞時,貨廂裏的人當場被家具擠死一人,擡進醫院又死兩人,重傷五人,輕傷十九人的特大交通事故。而我客車上的乘客,只有一人被碎玻璃劃破點皮。這一件件鐵的事實足以證明,甯南縣養路段周加明無視《交通法規》,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國款和第三十六條一、二、款的規定,依據事故現場拔苗助長落物的起點客車的右前擋風玻璃膠條和貨車在撞車時在公路上留下的右後輪刹車印,爲占道行駛的事實依據。根據國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於責任認定:第三章第十七條和十九條的法律準繩,周加明的故意聲音的所作所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三條,修改後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交通肇事罪,根據《交通規則》第五十條(一)、(三)、(四)款的規定,周加明理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公安交警認定是否占道行駛的事實依據,是根據兩車相撞時的接觸點來認定的,而接觸點的認定則是以撒落物的起點爲接觸點,甯南縣交警隊長劉軍在此次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應以事故現場爲事實依據,以《交通法規》爲法律準繩,作出合法公正的裁決,但是,交警隊長劉軍對周加明的違法犯罪行爲卻百般袒護,故意包庇。違背這一事實依據及《交通法規》,依仗手中職權,徇私舞弊,顛倒事實,隨便找個藉口,說我客車占道行駛,判我客車負80%的責任,其藉口的理由是:看見我客車被撞來倒退,車頭斜橫在路中,其主要原因還是:在此次事故中有一位死者是甯南縣縣長的親戚而徇私枉法的。說我客車占道行駛,只不過是爲了掩蓋事實,掩人耳目爲自己循私枉法所找的合法藉口,像這樣乘人之危,即沒有占道行駛的事實依據,又違背了《交通法規》的枉法裁判,我很是不服,便於九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涼山州交通交警支隊申請責任重新年認定,可是,猶如石沈大海,渺無音訊一直沒有回音,到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我才在涼山州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看見,涼山州交警支隊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全文是:“西運司汽車十九隊駕駛員易毅,因不服甯南縣公安局交警隊的責任認定,訴來涼山州交警支隊申請責任重新認定。經復查決定:維持甯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如此荒唐及不負責任的重新認定,我不知交警支隊甚業偉占道行駛的事實是什麽?責任重新認定的實事依據是什麽?責任重新認定的事實依據又是什麽?還是根據《交通法規》哪一條維持原判?交警支隊甚業偉嚴重違背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章第三十五條。對甯南縣交警隊長劉軍這種執法違法,徇私舞弊,顛倒事實的瀆職侵權行爲,聽知任之,視而不見,實屬嚴重失職。

請看:甯南縣交警隊長劉軍在此次交通事故調解賠償事宜時是怎樣乘人之危惡意串通、循私枉法的。在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的交通事故賠償調解事宜上,交警隊長劉軍即不出示事故現場圖,也不拿出事故現場照片,就連我當事人辯解說話的權利也沒有。劉軍只是說:“當事人客車方負80%的責任,貨車負20%。說完就叫我在調解書上簽字,因我對責任認定和賠償金額不服,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字,我隊處理此次事故賠償的技安員葉剛把我叫出門去對我說:“隊領導爲了和甯南縣交警隊搞好關係,隊上領導說了這錢由隊裏賠,又不要你賠,這四萬柒仟多元的傷殘補助費,是隊裏要給你的,還要給你發給生活費,認定工傷,重新安排工作,如不在調解書上簽字,得罪了甯南縣交警隊長的話,隊上就不管你,並說:你不服要告的話,現在的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你沒有權,又沒有後臺,更沒有錢。背膀細了告不倒他們。由於我身受重傷,雙手還挾著拐杖,在隊領導葉久榮的逼迫下,限於自身的能力,在違背自身意願的情況下。我只好把字簽了。在簽字的同時,交警隊長劉軍還威脅我說: “如不是你腳殘廢了,還要判你幾年”如此冤案,我無處申辯,無處說理.回隊後,隊上領導葉久榮卻背信棄義,翻臉不認帳,不說給我傷殘補助。就連我的生活費也停發了。

由於我和西運司汽車十九隊的交通事故糾紛,在九九年元月二十日我和長安法律服務所的同志(我的委託代理人)到甯南縣醫院、交警隊、保險公司查帳時才發現,在234139.8l元的交通事故賠償中,有8901.18元醫療費不屬本次事故的受傷人,有7416.19元無記載,有24754.40元超越賠償範圍,還有68930.39元的開支沒有作何憑據。僅此幾項就可以徹底清楚的看出,甯南縣交警隊長劉軍與西運司汽車十九隊經理葉久榮及兒子葉剛惡意串通真正地非法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爲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意思表示真實,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第三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自身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爲的,第七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依據法律我在調解書上所簽的字,理應無效。

更爲荒謬的是:爲此次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我向一、二審法院要求,查明此次事故的責任問題真象,查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西運司汽車十九隊領導所支付的賠償金額。可是,不知怎麽搞的兩審法院卻有帳不查,違法不糾,竟把此次糾紛演變鹹了借款糾紛,而在兩審法院的判決中,所有證言、證詞、證據都實屬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把我的要求卻偏說是屬另一法律關係。爲此,我又向涼山州公安局申訴,幾個月後,州公安局叫我去找州交警支隊領導,州交警支隊竟拿不出我客車占道行駛的任何事實依據。鄒付支隊長說:違法違紀的事,要向州紀委控告,我向州紀委控告,州紀委叉說:“我們只管違紀,不管違法,違法的事要找州檢察院”。我又只得向州檢察院控告,我找了那麽多的執法機關,居然沒有一處知道,什麽叫占道行駛,占道行駛的事實依據是什麽?應怎樣認定,州檢察院的領導告訴我,必須到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去簽定事故現場照片,澄清占道行
駛的事實依據,問明怎樣認定占道行駛,州檢察院才受理我的控告。

尊敬的四川公安廳交警總隊領導:全川人民及汽車駕駛員都深知交警總隊乃是交通事故疑難案件迎刃而解、澄清事實的權威機構。事實是檢驗真理的維一標準,現將此次交通事故的現場照片呈上,做個司法鑒定,澄清一下究竟是誰占道行駛。並敬請賜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須不須要事故現場的事實依據?什麽叫做占道行駛?占道行駛的事實依據是什麽?應怎樣認定。貨車違章載人,人貨混裝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究竟該誰賠?

尊敬的,值得信賴的國家公安部領導,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領導,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歷來講究,實事求是,以事實爲依據,法律爲準繩國家領導江澤民總書記曾一再強調指出:如果執法人員不秉公執法甚至執法犯法,貪贓枉法,人民群衆就會失去對法律的信任,特別是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循私舞弊等職務犯罪,要嚴肅處理,從嚴懲處”。以上我所陳述的種種執法違法行爲和一樁樁鐵的事實,有甯南縣交警隊的,沒有事實依據違背《交通法規》枉法的責任認定書佐證,有甯南縣交警隊在事故現場所拍照片佐證?有西昌市長安法律服務所在甯南縣醫院、保險公司查帳數額事實佐證。甯南縣交警隊長劉軍利用職權,乘人之危,惡意串通,顛倒事實,無視黨紀、國法所做的枉法裁判,其所作所爲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章第一百八十八條,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構成
瀆職罪,理應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由於甯南縣交警隊長劉軍的枉法裁判, 給當事人易毅我帶來了1873 11.84元的巨大損失,也給企業帶來不應有的重大
損失。西運司汽車十九隊領導更是視國家法律當兒戲,一予遮夭,如此的刻薄,連涼山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的生活費,都全部克扣了,現在易毅我的生活十分困難。我堅信黨的政策,堅信國家法律,特向國家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提起控告:

此致
國家公安部
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呈上

控告人:易毅
二0 0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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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寫的另一封控告信:
控 告
向全國人大、政協、常委、國家信訪局控告:
控告人:易毅, 四川省涼涼山州西昌市工作,重慶市人,大客車駕駛員。
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21 9房間049號接待法官。

易毅因不服涼山州兩級公安交警部門顛倒事實的責任認定,依據國家《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五條,向兩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合法權益。可是,兩宙法院則以(2003)西昌行初字第1號,及(2003)川涼中行終字第28號行政裁定對我提起的行政訴訟不予受理。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根據2000年8月17日人民法院報《准行政行爲與司法審查許可權》早就明確更正公安機關做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屬不妥, 則不予釆信,則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爲定案的依據,行政鑒定不能規避司法審查。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的重新認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以上理由再次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要求立案審查。2004年月10月12日我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來信來訪回復函, 川法信(2004)第984號,說易毅你的申訴信件(來訪材料)已收到,經本院審查,你的申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立案審查條件,請息訴服判。象這樣的回復函,不但沒有澄清事實與國家《憲法》和《行政訴訟法》相抵觸,而且,與黨的實事求是的原則相違背。公安交警的枉法責任裁定,害我妻離子散、傾家蕩產,我能息訴服判嗎?誰又能息訴服判!!!

控告人易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每個公民有申訴、檢舉、控告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准行政行爲與司法審查許可權”,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兩審法院枉法裁定不予受理,顯然是對公安交警執法違法,加法犯法瀆職行爲的故意袒護和包庇。爲此我多次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多次上訪,一直得不到解決,爲堅信國家法律的尊嚴及司法公正,於2003年10月、2004年11月8日不遠千里赴北京上訪尋求司法公正。2004年11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填表等待接談,兩次填表等到2004年12月30日還是通過走後門才得到一次接談機會,當我走進2l9接談室,049號法官並不理睬,正與床邊坐著的一位婦女閑吹牛。我等了7-8分鐘的時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不服上述兩審法院的二個裁定不依照《憲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立案審查,進行壓案,不予受理我的案件,導致我有理無處講有冤無處申。049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通知規定法院不能受理你的案件。”我說:“爲什麽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能受理象我同樣的此類案件。”049號法院說:“那你就到雲南省去起訴。”難道說,雲南省不是中國領土,不屬於共產黨領導嗎?

我萬萬沒有想到最高人民法院的049號法官竟然和地方貪官一樣一個鼻孔出氣,官官相護、互相包庇,把《憲法》和國家法律視爲兒戲。剝奪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控告人認爲049號法官顯然視《憲法》、《行政訴訟法》於不顧,壓制我案,造成一冤再冤,沒處中冤!象這樣的法官留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不但不辦事,反而造成多少冤案得不到淪證事實,得不到依法保護合法權利,導致逼得上訪冤民到玉泉山、新華門、中南海亂撞。嚴重影響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了北京城的不安定。踐踏了法律的尊嚴,爲此特向全國人大、政協常委、國家信訪總局控告049號法官。049號法官根本就不適合在最高人民法院來信來訪這樣重要的位子上,擺在那裏將會給人民帶來無窮災難,更嚴重的敗壞了共產黨的信譽,人民法院的莊嚴形象。特請求全國人大、國家信訪總局依照《法官法》作出處理,讓他下課。

此致

呈送:全國人大、政協常委、國家信訪局
四川省涼山州西昌市控告人:易毅
2005年1月3日

圖片:大紀元
附件:11頁材料(見掃描圖像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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