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司法不作為的社會沒有和諧

-----------上訪上海法院、檢察院的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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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5日訊】2007年10月10日下午2:00左右,我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信訪接待室,門衛發給一張「立案5」的票子,我就在第五接待門口坐等法官的接待,前一位來訪者離開接待室,我就進入,並向接待的法官敘述立案的事由及請求。

我陳述道:「2007年2月17日貴院管轄區的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單方面違約,擅自中斷出租我已簽約購買的虛擬服務器,導致經國家備案註冊(備案序號:滬ICP備07002309號)的合法網站護憲維權網的網址fzh999.com被封閉,只好另租其他公司的虛擬服務器,並重新購買域名,造成我的經濟及名譽的損失。雙方協商無效,我就以一般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於2007年3月20日在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沈偉俊法官當即接受了我的訴狀及其證據資料,並出具收據。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收到我的起訴狀,但是至今10月10日,共計236天,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既沒有立案通知當事人,也沒有裁定不予受理。我用郵政特快專遞多次向上海市閘北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告知,並一再提出訴訟,但上海市閘北人民法院法官不予理睬,耍賴到底,非法剝奪當事人的公民權利。法官司法不作為的行為客觀上是在保護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協同本案被告持續延長對原告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損害,為被告謀取非法的商業利益,法官也成了本案的利益相關一方,屬被告的一方。所以,我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把濫用司法權、剝奪我訴權的法官個人也追加為被告。」

第5接待室的法官聽明白我的事由,對閘北區法院的做法不可思議。他說:「閘北區法院不予受理你的案件,應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這樣我們可以依法受理你對閘北區法院裁定不服的案子。現在我們沒有辦法受理,我國的法律上沒有規定可以直接訴訟審判機關。」我回答:「是的。法院不是行政機關。如果是行政機關,官員的行政不作為,公民就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把官員所在的行政機關告上法庭。現在,法官違法怎麼辦?法官的司法不作為實際上就在維護被告的利益、協同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但是沒有法律依據公民可以訴訟法官所在的法院,所以我是把上海市閘北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法官沈偉俊作為個人列入本案的第二被告,不是用行政訴訟法,而是用民法。」在今天提交的起訴狀裡,我已闡述了這個理由:「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法官沈偉俊司法不作為的行為客觀上是在保護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協同本案被告持續延長對原告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損害。閘北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本該處於司法裁判的高位,現在卻心甘情願地為本案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打工,利用手中的司法權力,剝奪原告的訴訟權利,為被告謀取非法的商業利益,最後他們成了本案的一方,屬被告的一方。他們理應對自己的違紀犯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的確,我在起草這份民事起訴狀時,自己就覺得這份訴狀有點不倫不類,把法官也列入被告了,不知道可以歸屬於哪類訴訟。但是,在中國特色的法制社會裏,這個離譜的訴訟是一個現實,既然法官可以做出不可思議的違法行為,公民也就會提出不倫不類的民事起訴狀。第5接待室的法官告訴我,他實在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受理這個把法官也列入被告的訴狀,一定要有下級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後才能按程序受理。我說:「閘北區法官耍賴到底怎麼辦?」他說:「找檢察部門管他們。現在你還是到信訪室去反映。」我道謝後,離開第5接待室。

我回到立案大廳填了一張來訪登記表,並到信訪接待窗口提交。一號接待窗口坐台的法官接待我,我又重複上述的立案的事由及請求。信訪室的法官一聽也明白,問我:「他們給出什麼理由嗎?」我告訴他:「他們一字未給、死不作聲。」 信訪室的法官說:「沒有他們下級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書,我們是無法受理的。你還是要去找他們。」我說:「我已多次用郵政特快專遞告知他們,至今已236天,難道還找得不夠嗎?我已很有耐心。他們無賴到底,就是違法,你有能怎樣?是否也要像其他訪民一樣天天在法院門口喊口號靜坐,他們才會在乎?」「法律是明明白白的,他們依法辦事就很簡單,可以受理的案件就立案,不可以受理的案件就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也不需要我去找他們。」 信訪室的法官明知下級法院的行為有錯,也想不出可以解決的方法,還是讓我再去找閘北區法院信訪辦一次。他當即與閘北區法院信訪室打電話聯繫,然後告訴我:「閘北區法院信訪室姓陳的法官會接待我處理這件事,他等在那裏,你去吧。」我對他說:「閘北區法院信訪室能解決問題嗎?我已多次信函給院長,他們都知道,都沒有回復,這位陳法官能解決問題嗎?好吧,我就再去一次。」我明知這是推諉敷衍,但還是願意再光顧一下閘北區法院,看看他們是否進步了。我走了,這裡信訪室的法官也可以鬆一口氣。不尊重憲法法律的法官是不會受到公眾的尊重,中國公眾已不會傻得因他們披上一件法袍而會對他們敬畏,他們只配承受公眾的譴責與嘲笑,沒有尊嚴地向權勢者媚笑、向上訪的維權者賠笑。

我走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馬上去閘北區人民法院。我知道,去閘北區人民法院解決問題是徒勞的,僅是給這位中院信訪室法官一個面子,既然安排了,也就出場一次,再一次證實法院的推諉敷衍而已。我先去隔壁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提交控告狀,這是預先安排的司法程序。我進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接待室,一位姓陳的檢察官與一位年輕的檢察官一起接待我。我向他們講述了在法院裡已講述兩遍的本案事由及請求,但這次提交的不是起訴狀,而是控告狀。檢察官也聽明白這個司法不作為的案由,法官顯然是違法了,但是他們無法受理我的控告,因為他們沒有這項監督職權。陳檢察官解釋,「檢察院一般監督公安局立案後的案件,法院終審後的申訴案件,現在還沒有法律規定對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可以由檢察院監督。」我馬上指明:「這個案子不是法院不受理的案子,如果法院明確表態不予受理,可以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當事者就不會找檢察院,完全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上訴,現在的問題是法官司法不作為,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剝奪公民訴權。連二中院的立案庭法官也認為,這個問題應該找檢察部門。」陳檢察官馬上回答:「哪個法官說找檢察院,你把他找來,我要問問他,到底是誰應該解決這個問題?」我說:「這個法官也沒有說錯,根據民事訴訟法,上級法院法官只能見到不予受理裁定書才能受理這個案件,進行審判監督,沒有進入審判司法程序的案件,上級法院是無能為力的。法官不能監督法官,違法的法官只能靠檢察官監督。憲法上已規定檢察院的職能,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應當有權監督法官的違法行為。」陳檢察官說:「這是憲法上的規定,但沒有具體的法規規定我們可以有這項監督職能。這是人大應該管的事,我們很希望你向人大反映。如果人大授權我們檢察院,我們就可以監督這類案件。你也可以繼續向上海市檢察院反映。」陳檢察官的解釋也有一定道理,這是一個現實。我認為:「法院這種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立案的司法不作為不是我第一碰到,這是他們不願受理麻煩案件的經常做法,但盯住他們司法不作為不放的,或許我是第一個。現在這個具體訴訟案件已不重要,而法官的司法不作為卻成了嚴重的事件,違背程序法就具有普遍的意義,而且沒有一個機構可以監督法官的違法事件就是一個更大的問題。」陳檢察官指示年輕的檢察官,把我來訪控告的事由簡要記下並備案,他們不受理我的控告,但可以向上反映情況。我理解他們的做法,很快結束我來控告的話題,轉而和諧相處,彼此交流了對其他法律問題的看法以及其他話題。

下午3:30左右,我離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接待室,乘出租汽車直奔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完成今天臨時增加的最後程序。走進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還是一片亂糟糟的感覺,信訪室裡法官也沒有,坐著一位上訪的老人在等法官。我在看門的保安人員指點下,在立案大廳的101房間裡找到這位陳法官。我說:「二中院法官已與你相約,要求你接待我,並解決我的問題。」陳法官說:「二中院法官來電話說,你要來,我也不知道什麼事。你的事我也不清楚。」我說,「根據你們法院的規定,我們可以約見院長會談。你是否可以幫我預約一下見院長?」他說:「按規定週四立案庭長接見,你可以週四來找庭長反映,但我不知道下週四庭長是否會來。」我說:「我已多次寫信告訴院長,院長都沒有用,庭長還會有用嗎?」我來之前,就知道陳法官的接待就是如此,週四庭長的接待也是如此,根本就不要指望在閘北區法院可以講道理,沒有希望也就沒有失望,我實在憐憫這些沒有尊嚴的法官。來也匆匆走也匆匆,離開閘北區法院,回家寫我的文章吧。

今天下午我走訪二個法院一個檢察院,最大的收穫就是驗證了一個普遍而被忽視的嚴峻事實:法官隨意剝奪公民訴權的違法侵權行為是不受上級法院監督,也不受檢察院監督。而且根據上海人大不管個案的現行做法,人大也不會去監督法官的司法不作為。沒有監督與制約的司法權力必然腐敗。對敏感的、領導交辦的、有關係背景的、經濟收益低的案件、等等法院認為麻煩又沒有經濟實惠的案件,法官都會採用這種違法的司法不作為的手法對付提起訴訟的公民,而被剝奪訴權的公民或是處於無奈的地步,或是向黨政部門不斷上訪,或是逼上樑山、揭竿而起。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法官公然違法、隨意剝奪公民的訴權已是普遍現象,這一個一個不起眼不受監督的小小事件正在導致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失敗,不是政令不出中南海,就是成了法律也是一張廢紙,滿地遍佈的司法不作為正在瓦解中國共產黨的權威與執政能力,讓胡錦濤總書記提倡的和諧社會成為一個遙遠的夢。沒有法治,沒有司法途徑,利益對抗的中國公民只能處於一場又一場惡鬥,永無止境。

寫於2007年10月13日上海仁和苑

原載護憲維權網http://fzh999.cn

附錄:
向上海市檢察院控告閘北區法院司法不作為

控告狀

控告人:馮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控訴請求
1.請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法官沈偉俊濫用職權、違法侵犯公民訴權的行為進行查處,要求被控告人因司法不作為所造成的物質與精神上的傷害予以賠償。
2.請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督促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控告人狀告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

事實與理由
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管轄區的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單方面違約,擅自中斷出租我已簽約購買的虛擬服務器,導致經國家備案註冊的合法網站護憲維權網的網址fzh999.com被封閉,只好另租其他公司的虛擬服務器,並重新購買域名,造成我的經濟及名譽的損失。雙方協商無效,我就以一般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於2007年3月20日在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沈偉俊法官當即接受了我的訴狀及其證據資料,並出具收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完全符合法律的立案規定:本案原告馮正虎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有明確的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這件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的範圍與管轄。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即使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不想受理,也應當依法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裁定書,原告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但是,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公然蔑視法律,拒不遵守。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收到我的起訴狀,至今10月10日,共計236天,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既沒有立案通知當事人,也沒有裁定不予受理。我用郵政特快專遞多次向上海市閘北人民法院院長告知,並一再提出訴訟,但上海市閘北人民法院不予理睬,耍賴到底,非法剝奪當事人的公民權利。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中國公民的訴訟權利,我特此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控告,強烈要求檢察院履行監督法律實施的職責,督促法官遵守法律、司法公正、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

此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控訴人:
馮正虎

2007年10月10日

附件
1. 《督察簡報》2007年9月15日第4期:《剝奪公民訴權的上海法院》、《上海市閘北區法官濫用權力》、《法官,請您保持法官的尊嚴》;
2. 馮正虎狀告上海方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訴狀;
3.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接受訴狀材料收據;
4. 馮正虎申請fzh999.com網站註冊備案的網頁圖片;
5. 馮正虎已購fzh999.com域名及主機的網頁圖片及被告發票複印件;
6. 2007年2月16日被封后最後定格的網站首頁圖片。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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