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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卫署:欲赴境外移植器官者 请与医师审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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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讯】器官移植一直是器官衰竭病患的救星,也一直是人类大爱的表现,由于台湾器官捐赠不足,每年有数千民众前往大陆接受器官移植,台湾卫生署表示:早于民国76年,即已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文规定供移植之器官,必须无偿捐赠,并严谨规定移植医院及医师应具备之资格,以确保器官移植之品质。

台湾卫生署表示,国内等候器官捐赠移植之民众数千余人,其中接近九成均在等候肾脏移植,基于国人器官捐赠观念尚不普及,每年器官捐赠人数仅百余人,因此,宣导器官捐赠观念、提升器官之捐赠率,并且透过公平的分配制度,使等候移植者一偿心愿。

为此,卫生署特于91年6月,捐助成立财团法人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建立器官移植等候者及捐赠者之资料库,辅以医学专业结合电脑科技之分配系统,快速且公平地提供器官移植分配服务;另为发掘潜在之捐赠者,以增加器官之捐赠来源,复于93年4月1日,建置器官劝募网络,并自94年4月1日开始进行器官捐赠移植登录系统线上分配作业。

卫生署并强调:为了解国人到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情形,该署业已委托进行调查,期藉由实地之调查与评估,提供国人评估境外移植合适性之参考,卫生署亦提醒:欲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民众,先与主治医师讨论,审慎评估到境外移植之合适性及后续照顾之相关事宜,同时呼吁:社会大众踊跃响应“延续生命之美,发挥永恒之爱”器官捐赠理念,造福等待器官移植之病人。

国人赴境外进行器官移植,对于该地区医院及医师素质,在资讯不透明情形下,仍具有一定风险,且器官之取得是否合乎人权与医学伦理,仍有争议之所在,欲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者,应先与主治医师讨论,审慎评估。

器官移植广告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为器官买卖之讯息者,卫生署将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8条之规定,处以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医师如涉有中介行为,除依上开规定楚分外,另将以违反医学伦理移付惩戒,而其他医事人员将依各该管法规定办理。

(资料来源:台湾台南市政府新闻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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