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求終院請人大釋法

撤三歲童居權訴訟兩度敗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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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訊】父母均為內地居民的男童庄丰源成功爭取居港權,兩度敗訴的入境處昨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重申賦予在港出生人士永久居民身分的《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原意在于限制內地人士大量涌入香港,并指法例涉及特區与中央政府的關系,要求終院提請人大釋法;惟首席法官李國能質疑是否涉及兩地關系的法例如國旗法一案都要人大釋法。

政府大律師今陳詞解釋

代表政府上訴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表示,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項,特區法院審理涉及《基本法》的案件時,如需解釋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系的《基本法》條文,或條文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責任,終審法院有責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他并指出本案涉及的《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界定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為特區永久居民,本身已涉及特區与中央政府的關系,符合提請人大釋法的條件。但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出,如果按照此机制,凡涉及兩地關系的法律,如國旗法一案,是否亦有需要提請人大釋法,要求政府代表大律師今日陳詞解釋。

霍兆剛又指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訂立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人士的類別,有效控制內地居民來港定居,避免大量內地人涌入。加上追溯至八○年代草擬中英聯合聲明時,根据當時的入境條例,亦非所有在港出生的人士可獲得永久居民身分,制訂聯合聲明的人士的原意亦在于維持一貫的入境政策至九七年之后,繼續管制中國公民來港定居,沒有意圖作出重大政策變動。故即使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在香港特區成立前后,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為香港永久居民,卻不代表無論任何情況,在港出生便可當然取得永久居民身分,非法入境者、逾期居留人士或暫時居港人士在港所生的子女不應包括在內。

庄丰源父母均為內地人

大律師并指出,九七年《基本法》籌委會的工作報告已就《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作出新解釋,中國公民在港出生時,父或母一方須為香港居民,才可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此報告獲人大确認,對于《基本法》有約束力,即使在一國兩制下,法例條文不必有兩种闡釋,終院毋須因此摒棄人大就《基本法》的解釋。

三歲的庄丰源,父母均為內地人,其母九七年持雙程証留港時誕下他;由祖父代表興訟爭取居留權,九九年及去年先后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獲判胜訴。

案件編號:FACV2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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