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求终院请人大释法

撤三岁童居权诉讼两度败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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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讯】父母均为内地居民的男童庄丰源成功争取居港权,两度败诉的入境处昨在终审法院提出上诉,重申赋予在港出生人士永久居民身份的《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原意在于限制内地人士大量涌入香港,并指法例涉及特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要求终院提请人大释法;惟首席法官李国能质疑是否涉及两地关系的法例如国旗法一案都要人大释法。

政府大律师今陈词解释

代表政府上诉的资深大律师霍兆刚表示,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项,特区法院审理涉及《基本法》的案件时,如需解释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基本法》条文,或条文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终审法院有责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他并指出本案涉及的《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界定在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为特区永久居民,本身已涉及特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符合提请人大释法的条件。但首席法官李国能指出,如果按照此机制,凡涉及两地关系的法律,如国旗法一案,是否亦有需要提请人大释法,要求政府代表大律师今日陈词解释。

霍兆刚又指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订立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的类别,有效控制内地居民来港定居,避免大量内地人涌入。加上追溯至八○年代草拟中英联合声明时,根据当时的入境条例,亦非所有在港出生的人士可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制订联合声明的人士的原意亦在于维持一贯的入境政策至九七年之后,继续管制中国公民来港定居,没有意图作出重大政策变动。故即使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指在香港特区成立前后,在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为香港永久居民,却不代表无论任何情况,在港出生便可当然取得永久居民身份,非法入境者、逾期居留人士或暂时居港人士在港所生的子女不应包括在内。

庄丰源父母均为内地人

大律师并指出,九七年《基本法》筹委会的工作报告已就《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作出新解释,中国公民在港出生时,父或母一方须为香港居民,才可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此报告获人大确认,对于《基本法》有约束力,即使在一国两制下,法例条文不必有两种阐释,终院毋须因此摒弃人大就《基本法》的解释。

三岁的庄丰源,父母均为内地人,其母九七年持双程证留港时诞下他;由祖父代表兴讼争取居留权,九九年及去年先后在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获判胜诉。

案件编号:FACV2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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