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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十四歲以下儿童申請美護照新規定

2001-06-22 11:2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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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22日訊】美國在台協會今天指出,自今年七月二日起,根据新頒美國法律規定,十四歲以下儿童須有父母雙方的簽名方可申請美國護照。如果僅有父母一方簽名,家長須向AIT提出書面文件,證明是擁有該名子女唯一合法監護權,或已取得另一家長對該名子女申請護照的書面同意書,并自負作偽證的責任。

不過,根据AIT發布的新聞稿表示,如果在特殊家庭狀況或緊急情況下,儿童如必須立即動身時,此一要求可以有例外。這項新規定的目的,是為減少親子跨國誘拐案中,美國護照可能遭致濫用之故。

美國在台協會說,民眾如有疑問可以上AIT网站查詢,网址:WWW.AIT.ORG.TW,或電?磥膝螻捸A電話是02-2709-2000轉2306洽詢。

在台協會提醒家長,如果擔心子女會成為親子跨國誘拐案的受害人,不論年齡,請務必与本會美國公民組聯絡,或聯系美國領務局儿童問題辦公室,電話:(202) 633-2641。

另外,自今年七月二日起,為統一年齡資格要求,未成年者可以自行申請護照的年齡則從十三歲提高為十四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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