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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1日電)男子黃程駿服役時,因裝卸軍用裝備不慎遭高壓電擊,全身42%灼傷,因而提起國賠訴訟向軍方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賠黃程駿新台幣115萬多元。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陸軍第6軍團第21砲指部火箭營,民國95年6月底原要從鐵路局高雄前鎮車場搭火車南下,前往屏東進行實彈射擊訓練,發車前,鐵路局巡管員發現火車上託運的軍卡車、砲車、火箭等軍用裝備鬆脫,連長因而指示黃程駿協助同袍重新綑綁。
判決指出,黃程駿爬上砲車上方解開繩索時,不慎遭電纜線高壓電擊,造成身上42%嚴重灼傷,下肢也有16%面積喪失排汗功能。黃程駿認為傷勢是因鐵路局、軍方疏失造成,提出國賠訴訟,向台鐵、陸軍司令部提出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賠償。
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連長未依規定申請斷電,也未在場監督作業有疏失,但審酌軍方已在事前進行安全教育,黃程駿因擅自爬上車頂,未與高壓電保持距離也有一半過失,判台鐵與陸軍司令部應連帶賠償黃程駿115萬8441元。
黃程駿不服賠償金過少,與台鐵分別提起上訴,高院合議庭仍判黃程駿勝訴,可獲賠115萬8441元;但審酌鐵路巡管員已與黃程駿和解,賠償14萬元,判決台鐵不須賠,但陸軍司令部仍須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