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0年12月14日訊】敬愛的領導您們好:
我們是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縣虎踞鎮的農民,由於受害人譚新德一直在舉報虎踞鎮違法買賣土地事宜,讓開發商和村鎮幹部對此懷恨在心,我們和鄰居的宅基地糾紛多次找村幹部調處,但一直遲遲得不到處理。
2009年12月23日下午,譚新德和譚晚德兩兄弟被兇手譚運將以商量宅基地為由,騙到其弟弟譚晚德新屋地基邊,被譚運將,譚運發兄弟及兩個叔叔譚三仔,譚雪元等人緊緊包圍,譚三仔攔腰抱住譚新德,兇犯譚運發用尖刀猛刺譚新德,刺傷左胸心臟處,導致心臟破裂,血充胸當場死亡。同時譚運發向譚晚德猛刺數刀,刺中肺部,造成重傷。
該案經過法院一、二審,卻僅以故意傷害罪判決處被告人譚運發一人有期徒刑十五年,我們對此堅決不服,特此依法上訪,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的案由錯誤,被申請人譚運發構成犯罪,應該涉嫌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譚運發完全是故意非法謀取他人生命,造成的後果是一死一傷,因此,不應按故意傷害罪處理,而應按故意殺人罪追究被申請人譚運發的刑事責任。株洲是中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樣適用法律錯誤,造成錯誤判決。
第二,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辛存的受害人譚晚德的回憶,當時被申請人譚運發個子矮小,沒有譚運發的哥哥譚運將和被告人的叔叔譚三仔,譚雪元的幫兇,是無法傷害譚新德,譚晚德兩兄弟,在犯罪過程中事實是情況是:有譚三仔和譚運將,譚雪元將抓住受害人譚新德由譚運發朝譚新德連刺三刀,導致譚新德死亡,因此,在本故意殺人案過程中,除了譚運發要追究刑事責任外,譚三仔和譚運將,譚雪元都是本案幫兇,都應承擔刑事責任。然而本案不僅沒有追究譚三仔和譚運將的刑事責任,反而將譚三仔和譚運將,譚雪元作為主要證人出庭作證,而受害人譚晚德的證人證詞卻完全不予採納,導致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錯誤。
第三,本案量刑畸輕,不足以平民憤。
在茶陵虎踞鎮由於土地糾紛引起,無視法律的規定,故意殺人,導致一死一傷,在當地造成極壞的影響,所有正直的人員都懇求政府從重、從快、從嚴打擊惡性犯罪,要求追究兇手譚運發的死刑,然而由於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僅僅只判決被告人譚運發15年有期徒刑。消息傳開後,包括我們受害人家屬在內,所有人們都十分氣憤,認為法院量刑畸輕,不足以平民憤。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改判,要求追究譚運將、譚三仔和譚雪元故意殺人罪共犯的刑事責任,並且追究被告人譚運發故意殺人罪死刑,以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第四,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數額偏低,而且相關計算遺漏。
1、譚新德死亡後,被告人譚運發當時支付45000元全部是安葬費。因此,人民法院只計算安葬費11541元,與法律規定不符,應該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認定安葬費為45000元。
2、譚新德死後,死亡賠償金90250元數額偏低,因為譚新德一直在外從事建築行業,應該按建築行業的標準進行補償,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為176021元。
3、譚晚德所負的傷為七級傷殘,小孩龍輝今年7歲,即撫養費應按3850×11年÷2=20927.5元,由被告承擔。
綜合所述,由於一,二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導致錯判。特此申請請求再審法院依法予一改制,支持申請人的申請請求。
此致
敬禮
中共中央政法委
全國人大常委會
最高人民法院
報告人:王春英 劉江平
譚晚德 譚勇
身份證號:430224197209193063
聯繫人劉江平
電話:1877332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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