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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就是定金 不履約就應加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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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台北報導〉 台北縣政府法制局消保官於受理申訴案件時發現,境內某預售屋銷售時,要求消費者先行簽訂「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並要求消費者必須在雙方正式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前,先給付一筆「訂金」,預約單上記載:買方(消費者)事後若不簽約,則所繳交訂金無條件由建商沒收,若賣方(建商)不同意依預約單之價格出售,卻只需無息退還買方已收之「訂金」。

因房價上漲,建商遂不依約賣屋並以消費者簽訂預約單已同意建商無息退還為由拒絕賠償,讓已繳交訂金卻無法買屋之消費者憤怒難平。

因北縣即將升格為直轄巿且有多項交通建設的陸續興建與完工通車,建商紛紛於北縣推出建案預售,推案量居全國首位。

經臺北縣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調查新店、淡水、林口、新莊、泰山等地區之預售屋簽訂「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情形,發現上開簽訂預約單並付訂金為普遍之現象,約定建商可沒收訂金卻僅需無息退錢,確實對消費者顯不公平,法制局消保官表示購買預售屋所付之訂金就是定金,建商收了定金不願簽約 即應加倍返還消費,消保官將命業者立即改善並責成消保官加強稽查,消費者有受建商不公平對待情事,亦可向消保官申訴,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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