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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就是定金 不履约就应加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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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宋顺澈台湾台北报导〉 台北县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于受理申诉案件时发现,境内某预售屋销售时,要求消费者先行签订“房屋土地订购预约单”,并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双方正式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书之前,先给付一笔“订金”,预约单上记载:买方(消费者)事后若不签约,则所缴交订金无条件由建商没收,若卖方(建商)不同意依预约单之价格出售,却只需无息退还买方已收之“订金”。

因房价上涨,建商遂不依约卖屋并以消费者签订预约单已同意建商无息退还为由拒绝赔偿,让已缴交订金却无法买屋之消费者愤怒难平。

因北县即将升格为直辖巿且有多项交通建设的陆续兴建与完工通车,建商纷纷于北县推出建案预售,推案量居全国首位。

经台北县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调查新店、淡水、林口、新庄、泰山等地区之预售屋签订“房屋土地订购预约单”情形,发现上开签订预约单并付订金为普遍之现象,约定建商可没收订金却仅需无息退钱,确实对消费者显不公平,法制局消保官表示购买预售屋所付之订金就是定金,建商收了定金不愿签约 即应加倍返还消费,消保官将命业者立即改善并责成消保官加强稽查,消费者有受建商不公平对待情事,亦可向消保官申诉,以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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