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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 陳沖: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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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灣台北綜合報導)由立委邱毅等人提出的「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原定於立法院財委會1日審查,不過在金管會表態反對及立委不滿金管會沒有積極處理下,財委會決議只先質詢討論,暫不審查。而對於立委做出決議要求金管會1個月內提出對案,金管會主委陳沖也回應,若司法院同意,可以研究。

邱毅等人所提出的「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若金融機構違法或不當取得被併購公司之股份,經檢調單位起訴或金管會移送檢調者,應依不同情節命令其涉案高階經理人立即解任,命金融機構限期處分被併購公司股權,以及回復至被併購公司股份之前狀態。

邱毅在提案說明時強調,行政院自去年1月就已針對二次金改提出報告,直指國泰併世華、元大併復華等多起金改併購案有問題,但至今金管會未做任何後續處理,使台灣金在國際上蒙上陰影。他說,此案本應由金管會主動提出,但金管會還以各種理由反對,認為「起訴不是最終判決」,認為應在最後判決再處理,根本是掩耳盜鈴。

但此條例列還未經財委會審查,陳冲就已先持反對意見。他強調,「違法」事實的認定機關不該由行政機關認定,而檢察官雖有起訴權,但最後判定結果應由法院判決為認定基礎。

他認為,「違法」事實未必全部與併購案有關,且股權購買屬於私權交易行為,若只要有違法行為,就適用本條例進行善後,反而有失公平性。至於法律上所稱的「不當」為較抽象概念,而二次金改善後條例涉及人民財產保護,不應該以「不當」作為回復原狀的基礎。

且陳沖也表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具有「形成之訴」及「給付之訴」兩種效力,其威力非常強大,現在最好就是尊重現有五權憲政體制。

雖然金管會說明了主管機關的反對立場,不過,由於立委邱毅等人已擬具了立院版本的草案,金管會卻未提出行政院版本的對案,因此,財委會決議今日只質詢討論,暫時擱置此條例不審查,待金管會1個月內提出對案後,再進行審查。

對此陳冲表示,因此事牽涉嚴肅的問題,是無法在一個月內提對案的,但如果在司法院同意之下,則可以再研究。

新聞小字典:所謂「形成之訴」是指,改變現有法律關係;而「給付之訴」就是損害賠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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