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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政府槓上網路公司 在法院碰釘子

2010-04-07 09:36 中港台時間|04-07 09: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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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6日法新電)美國主管機關試圖強迫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對所有網路使用者一視同仁,但美國上訴法院今天的判決使這項政策遭受重挫。

由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上訴法院審理的本案,被視為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是否有權推動「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的重要測試,結果法院判決有利於寬頻供應商Comcast Corp。

所謂「網路中立性」原則,是指ISP應該對所有網路客戶提供同樣的速度和服務水準,不論流量大小。

舉例來說,根據「網路中立性」原則,串流影音和其他佔據大量頻寬的程式雖然會使網路負荷加重,但ISP還是不能中斷或減緩他們的上網速度,或是對他們訂定不同收費標準。

上訴法庭的3位法官一致裁定,國會並未賦予FCC法定權力,FCC要約束ISP網路管理辦法於法無據。

法官表示,Comcast公司干涉用戶使用佔據大量頻寬的點對點網路應用程式,但FCC未能證明他們有權制止Comcast的做法。

2007年,Comcast不讓部份用戶使用點對點程式,FCC下令禁止Comcast的做法,有兩個消費者權益團體也提出抗議,後來演變成法律訴訟。

奧巴馬在競選總統期間曾力挺建立「網路中立性」,網路巨擘谷歌(Google)、亞馬遜(Amazon)、雅虎(Yahoo)、電子海灣(eBay)和消費者權益團體也表示支持,但是遭到電訊公司、無線業者及有線電視公司反對。(譯者:中央社戴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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