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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屋變凶宅…兒自殺 老爸賠包租公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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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房子變凶宅,包租公獲陪30萬元。

房客連夜搬 屋主不堪損失

陳姓民眾的18歲兒子心情不佳,去年底不知何故心情鬱悶,隔天騎機車到友人在東山鄉東山村的租屋處訪友,正好友人不在,少年竟買來安眠藥和木炭,進入友人隔壁空房服藥燒炭自殺身亡,張姓房客等人受到驚嚇連夜搬走,該屋從此變成「凶宅」。屋主提告向陳父求償150萬元,台南地院最後考量陳父經濟狀況,判賠償30萬元。

吳姓屋主表示,該屋以250萬元購入,又花50萬元裝修,樓下租給公司行號,樓上則分租不同房客,房價超過300萬元。陳姓少年跑到屋內燒炭自殺後,即使以150萬元出價,也無人購買,因而要求陳父賠償150萬元。

陳父卻強調,他未曾聽過兒子要自殺,此外,他多年前遭資遣,喪葬費用還靠各界捐助,基於道義,也曾請人在兒子往生處招魂,並包5000元給屋主,但遭屋主拒絕。

由於被列為凶宅的房屋嚴重影響其價值,內政部在97年解釋,凶宅是指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案件,不包括自然死亡事件。賣方或仲介業者如未告知,屬交易上的重大瑕疵,買方可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本案法官認為,死者已滿18歲,父母對其在外生活、言行所能干預的不多,但吳某的房屋因而成為凶宅,造成損失也是事實,屋主求償有其道理。但考量陳父無業,經濟狀況不佳,又受喪子之痛,應該以賠償30萬元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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