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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醫開假本票 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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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27日電)1名林姓男子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卻為許姓男子進行眼袋整型手術,手術失敗,許男索賠,兩造以新台幣66萬元和解;但林姓男子卻給對方6張假本票,遭彰化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55歲的林姓男子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卻在民國93年6月以「林峰義醫師」名義,在員林鎮開業進行醫療業務,為1名許姓男子進行眼袋整型手術,收取醫療費用1萬5000元。

許姓男子在手術後發生下眼疤痕攣縮、眼皮外翻等手術失敗情形,向林某要求賠償,兩造於93年9月30日達成和解,林姓男子雖答應賠償66萬元,不過開出的本票姓名卻是「林峰義」,身分證和地址也是假的,許姓男子因此提出告訴。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庭訊時坦承違法行醫,不過對於本票上的姓名,卻辯稱「林峰義」是他的偏名,多年來他都以偏名簽本票。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偽造有價證券指的是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至於要如何判斷有偽造他人名義之犯意,需視署名是否足以證明「主體之同一性」,如果使用的偏名行之多年,社會上多數人都知道,能夠證明「主體之同一性」,行為人就沒有偽造他人名義的犯意。

地院判決書指出,證人雖證明「林峰義」為林姓男子使用多年的偏名,而姓名為判定「主體之同一性」的其中1項標準,非唯一標準,同名同姓的人很多,還需要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才能判定。

至於林姓男子開出的本票身分證字號非被告真實身分證號碼,地址也是假的,很難認定偏名和林姓男子真實姓名有主體之同一性,且林姓男子也承認留假號碼和地址,就是不想讓許姓男子找到,法官因此依違反醫師法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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