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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院法官收賄 判11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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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6日電)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羅紀雄,被控收毒品案被告的賄賂,將案件改判無罪定讞。全案纏訟近16年,羅紀雄一度獲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今天以貪污判羅11年、褫奪公權7年。全案定讞。

至於因行賄法官獲判無罪定讞的毒品案被告葉隆財,最高法院表示,檢方可就葉隆財部分提起非常上訴。

羅紀雄83年間擔任高院法官時,承審被告葉隆財施用毒品案,葉的律師蔡登旺為讓葉脫罪,向羅紀雄關說,羅紀雄因而在84年2月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打電話暗示蔡登旺案件仍有轉圜空間,約出蔡登旺商談賄賂條件。

根據法院判決,羅紀雄和蔡登旺相約在司法院前見面,與羅紀雄在車上談妥賄賂價碼後,蔡登旺隔天開車到台北市重慶南路,接羅紀雄上車,將100萬元現金交給羅,羅紀雄因而依約改判葉隆財無罪定讞。

蔡登旺已因行賄罪遭法院判刑2年10月定讞。羅紀雄部分,全案纏訟近16年,案件自一審至更七審,除更四審時法官以調查員取供不當、一度判他無罪外,其餘均判羅有罪。

羅紀雄一審時遭法院判刑10年、褫奪公權7年,高院更七審時,合議庭以羅紀雄食國家俸祿,司平亭曲直之職,不知廉潔自持,戮力從公,竟枉法裁判,嚴重影響司法信譽,判他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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