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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府:合併前生育補助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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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10日電)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蘇麗瓊今天表示,去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前出生的嬰兒,按原各鄉鎮規定處理,生育補助費由市府概括承受。

高雄市副市長陳啟昱今天下午發放鳳山區生育補助及育兒寶盒。蘇麗瓊表示,縣市合併前生育的嬰兒,如原高縣鄉鎮市有補助,家屬或本人可依原有補助規定,儘快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申請補助,縣市合併後出生的嬰兒則按市府規定補助。

原高雄縣政府沒有生育津貼補助,只有22個鄉鎮公所開辦生育津貼,但額度不同。縣市合併後,原高縣全面適用高雄市婦女生育津貼,第1、2胎每胎新台幣6000元,第3胎以上每胎1萬元,另補助幼兒1歲前每月3000元的育兒津貼及嬰兒健保費自付額每月最高659元,為期1年。

蘇麗瓊表示,新生兒父母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高市1年以上,在嬰兒出生後3個月內完成出生登記,申請就可獲生育津貼補助。未婚生子,新生兒的母親如符合資格者即可申請,如不符資格,新生兒生父符合資格,且經生父認領者,也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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