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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犯罪3年以上刑責 台法務部可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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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劉姍姍一案是否適用外交豁免權?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如美方承認豁免權,但外交部調查勞資契約確實涉及偽造,法務部將會介入調查;如劉姍姍無豁免權,因偽造文書、侵佔、瀆職罪等在美判刑,依刑法第7條,在海外被判刑3年,回國後法務仍可追訴刑責。

具媒體15日的報導,美國國務院一位發言人以電子郵件回答媒體表示,劉姍姍只在業務範圍上享有豁免,但本案不在豁免中。

豁免不豁免是台美在劉案的爭議關鍵,陳守煌表示,如果美方承認豁免權益,而外交部的調查中,勞資契約確實涉及偽造,司法管轄權就在台灣,法務部會依法查證;但如無豁免,則在美方審判判決後,台灣是否還有管轄權,陳守煌說,刑法第7條規定,在海外犯罪,刑期低於3年,台灣司法不再介入。

駐外、駐台聘僱勞工 外交部為權責機關

不論台灣駐外、或國外駐台的人員聘僱僱員都為外交部處理,並不適用台灣的就業服務法或勞基法等,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科長薛鑑忠表示, 看起來好像是勞資糾紛,但在外交領域的聘僱,外交部為權責單位,勞委會無從介入。

(責任編輯:趙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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