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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同學幼女 男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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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4日電)嘉義縣黃姓男子利用受國小同學委託照顧其女兒的機會,進行性侵害,時間長達3年多,次數達逾170餘次,其中9次得逞,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被告黃姓男子與被害人父親是國小同學也是朋友,因被害人父母離異,加上其父親長期在外,於民國92年6月起,便就近委託黃姓男子照顧當時就讀國小的被害人。

黃姓男子利用被害人年幼無知,未能理解兩性互動關係,以提供糖果、金錢取得被害人信任和依賴,進而灌輸被害人接受男女肌膚相親,讓被害人聽從擺佈,於92年6月至95年10月止,以每週1次頻率,對被害人進行猥褻或強制性交行為。

判決書表示,黃姓男子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得逞9次、強制性交未遂170次,被害人於95年11月搬家才未繼續受害,後因被害人於99年就讀國中期間,因年幼性侵創傷,而有自殺傾向,案情才被曝光;黃姓男子坦承犯行。

判決書說,審酌黃姓男子乘被害人年幼可欺,性侵害時間逾3年,戕害被害人身心甚鉅,造成其無法平復傷痛,所為毫無人性,令人髮指,雖坦承犯行,惟未達和解,判處黃姓男子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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