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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首長特別費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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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日電)台灣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99條之1,將民國95年底前首長特別費的「歷史共業」除罪化。

原訂4月29日完成三讀的特別費除罪修法,因無黨團結聯盟認為初審通過的版本僅就首長特別費除罪,沒有兼顧基層,希望擴大除罪範圍;但國民黨團希望修法單純化,並未同意無盟黨團意見,因此,院會仍依委員會初審通過版本,僅就首長特別費除罪化三讀。。

過去各機關首長特別費,因相關費用報支、核銷等現行法令規定不足,歷經數十年的特別費報支及核銷都依循前例辦理,導致各機關核銷態樣多元、寬嚴不一。

行政院民國95年底訂頒「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明訂自96年1月1日起,特別費全數檢據核銷,並明訂使用範圍及動支手續;對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特別費支用,考量相關人員的核銷報支都因循前例,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免除相關人員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解決特別費的歷史共業。

三讀通過的會計法增訂第99條之1,明訂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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