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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塑毒國賠案 台環署:非權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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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台北報導)李姓民眾5月11日於宜蘭購買並飲用「統一寶健運動飲料」,之後憑購買發票向行政院、環保署、公平會、衛生署、經濟部工業局及統一公司所在地(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和台南市政府)申請國賠1元。對於首宗塑毒國賠案,環保署28日召開國家賠償處理事件委員會後指出,食品乃衛生署《食品藥物衛生管理法》的責任,非環保署職掌權責範圍。

環保署表示,於收到國賠請求書後,立即依國家賠償法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之規定,於收件後三十日內召開國家賠償處理事件委員會,而其他單位亦會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分別召開國賠委員會審議。環保署指出,首宗塑毒國賠案經委員會討論審議結果,由於「食品」非環保署主管業務,「食品」亦非毒性化學物質法之管理規範範疇,李姓民眾購買之「統一寶健運動飲料」屬「食品」,係屬衛生署食品藥物衛生管理法之權責事項,非環保職掌權責範圍。

環保署也指出,李姓民眾為國家賠償請求時,應指明:(一)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確有不法;(二)須公務員有故意過失;(三)須請求權人之自由或權利受有侵害;(四)須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要件。若未能具體指陳,則國賠請求即難謂有據。環保署將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作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理由書,若李姓民眾不服理由書之內容,可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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