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GPS跟蹤嫌犯 警方需搜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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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1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馮德成編譯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週一一致裁定,警方利用GPS技術跟蹤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得申請搜索令。不過九名法官對這一裁定的理由則分成兩派。

《華盛頓郵報》報導,最高法院的裁定,增加了在全國執法的困難,因為越來越多監視犯罪嫌疑人,都依賴高科技,包括使用各類GPS技術。

這一裁定起源於美國首府華盛頓特區的警察在一名販毒嫌犯瓊斯(Antoine Jones)的吉普車上安裝了GPS設備,經過多日跟蹤發現他用郊區的一棟子來藏匿金錢和毒品。他被判處終身監禁。 但是上訴法院推翻了此定罪。

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表示,政府安裝GPS設備並使用它來監視車輛的行動,屬於搜索性質,所以需要搜索令。

斯卡利亞寫道:「將設備安裝在瓊斯使用的吉普車,侵犯了人民的隱私。」他的結論是,在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安裝GPS在車輛上是屬於非法搜查。

所有9名大法官一致認為,用GPS監測吉普車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上對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保護。

斯卡利亞表達了另三位大法官的主要意見。後來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和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和索托馬約
(Sonia Sotomayor)也都贊同他寫的意見。

索托馬約還寫了一個同意瓊斯案結果的意見,同時給了不同的理由。

阿利托法官(Samuel Alito)寫道,非法侵入沒有擅闖犯罪嫌疑人的私隱那麼重要,長期持續的監視,破壞了隱私應得到的保護。當時警方用GPS監視吉普車的活動,超過了四週。

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布雷耶(Stephen Breyer)、卡根(Elena Kagan)和阿利托寫道:「長期用全球定位系統監測大部分案件的調查,違反了隱私應得到的保護。」索托馬約在她的贊同意見裡明確表示,她也同意阿利托這個結論。

阿利托說:「我們不需要精確確定,跟蹤這輛車到甚麼時後才算是搜索,因為成為搜索肯定不需要四週。」

關於跟蹤期的長短問題,斯卡利亞寫道:「我們在未來可能必須解決這問題,但沒有必要搶著來解決這個問題。」

阿利托還表示,法院應該處理保護隱私對是否發搜索令給使用電子方法跟蹤的影響。此外有些遠程監控是不需要警方安裝設備的,如用GPS跟蹤移動電話。

(責任編輯:畢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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