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判編輯錯誤不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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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訊】(美國之音記者: 亞微華盛頓報導) 新澤西州一名報社編輯因為頭版引題錯誤被人告上法庭,該州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此人沒有實際惡意,這個錯誤是因粗心大意和新聞粗製濫造所致。

*報社編輯出錯受到起訴*

2005年11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到聯邦法庭提出民事訴訟,指控新澤西州證券交易人羅納德.多朗多和古斯塔夫.多托利非法從事內線交易。之後,北澤西媒體集團擁有的《伯根記事報》以“3名新澤西人被指控參與9百萬美元股票騙局”為題報導了這個消息。該報擁有約15萬讀者群。

北澤西媒體集團旗下的另一家擁有約4千讀者的地方小報《納特利太陽報》的編輯保羅.邁羅節選登出了文章的內容,並且以“當地男子因拉高倒貨騙局而被捕”作為該報頭版的引題之一。

兩名被指控的股票交易人要求《納特利太陽報》撤回相關報導,由於對方拖延了兩個星期才撤回報導,他們便以誹謗罪起訴了北澤西媒體集團和《納特利太陽報》,指控對方故意和輕忽行為給他們造成了精神創傷,使他們受到公開羞辱,因此要求法庭給予補償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但是,對方提出簡易判決動議,要求法庭撤銷此案,審判庭和上訴庭都接受了這個要求。簡易判決不涉及實質性事實爭議,只涉及法律爭議,法律問題由法官,而不是陪審團解決。

*引題是否構成實際上的惡意?*

但是,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受理了這個案子並且在2011年1月舉行聽審。代表兩名被指控的股票交易人的新澤西州律師格蘭.芬克爾(Glenn Finkel)強調說,他的當事人只是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民事指控,而邁羅在《納特利太陽報》頭版引題中使用“被捕”這兩個字卻涉及刑事犯罪的內容。

芬克爾律師進一步指出,這個案子涉及的法律問題是,邁羅在發表這篇文章時是不是有實際上的惡意,也就是說,他在寫這個引題時是否知道這個引題是不屬實的,還是他全然不顧事實真相。

芬克爾說:“我們永遠無法證明邁羅明知『被捕』是不屬實的。因此,我們使用的標準是『全然不顧事實真相』。邁羅最初作證說,他寫這篇文章時不是很肯定這兩名股票交易人被捕了,之後,他在律師的建議下又一口咬定,他寫這篇文章時非常肯定他們被捕就是事實。我向法庭指出,邁羅是一名有經驗的記者,知道民事和刑事犯罪的區別,他節選的文章內容也是對的,根據上述事實,他怎麼能得出這兩名股票交易人被捕的錯誤印象呢?”

但是,北澤西媒體集團和《納特利太陽報》的代理律師布魯斯.羅森(Bruce Rosen)指出,邁羅把“被捕”兩字寫入頭版引題,這是他在匆忙之中所犯的一個錯誤。他說,人們一旦進入正文就會發現,文章中涉及的是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羅森律師指出,他們在法庭上提出的法律論據是,邁羅的錯誤屬於疏忽,而不構成實際上的惡意。

羅森說:“憲法第一修正案允許人們在發表有公眾重要性的言論時出現疏忽。例如,當你撰寫有關法庭和政府的文章時,只要你心裏清楚自己沒有寫虛假的東西,而且知道這是虛假的東西,出錯是允許的。這是一個很高的取證標準,也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意義所在。但是,自從1964年以來,聯邦最高法院一直判決說,這對涉及公共人物的誹謗案來說非常重要,應該允許人們對公共官員、公共人物以及引起公眾關注的問題自由發表言論。”

*法庭作出有利於報社的判決*

新澤西州最高法院2012年2月28日以5比2的多數作出有利於北澤西媒體集團和《納特利太陽報》的判決。法庭認為邁羅的引題錯誤是出於粗心大意和新聞粗製濫造,法庭沒有發現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他有實際上的惡意以及完全無視事實真相。

法庭的判決指出,一個自由和充滿活力,不因擔心毀滅性訴訟而進行自我審查的新聞,對一個開明的民主制來說至關重要。法庭承認, 在公眾所關心的問題上,自由和暢通無阻的信息流通有時會導致錯誤。但是,在出現這些情況時,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價值觀要重於個人名譽的保障權。

*媒體自由和個人名譽熟重熟輕?*

代表兩名被指控的股票交易人的新澤西州律師芬克爾認為,新澤西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他指出,鑒於這個案子存在事實上的爭議,應該由陪審團,而不是通過簡易判決來處理此案。

芬克爾說:“這是一個平衡測試, 一方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和媒體的自由權,另一方是個人名譽,在這兩者之間需要作出平衡。根據大多數案例法,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在記者趕時間出稿的情況下,疑點利益一般歸於提出動議的一方,即記者一方。但是,我們在此案中解決的只是簡易判決動議的問題。根據簡易判決動議的標準,疑點利益應該歸於被提出動議,也就是我的當事人一方。但是,審判庭、上訴庭和最高法院都未能做到這一點。”

*簡易判決與陪審團審訊的爭議*

代表北澤西媒體集團和《納特利太陽報》的律師羅森指出,此案在取證和訊問證人過程中已經花費很大,若再讓陪審團審議此案,訴訟費用將非常昂貴,特別是在很多報社目前都面臨財政危機的情況下,將難上加難。因此,在陪審團審訊之前通過簡易判決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非常重要。

羅森說:“這個案子再次確認了這麼一點,只要有可能,就要在陪審團審訊之前斷案。此案涉及非常難懂的法律問題,因此應該由法官,而不是陪審團來判決,陪審團很難就是否存在實際惡意得出獨立的和不帶偏見的結論。這個案子再次確認的另外一點是,編輯匆忙發稿時有權出錯。當然,沒有一個編輯應該出現這種錯誤,這個錯誤的代價非常沉重,不僅編輯本人受到處分,報社也出面認錯並撤回報導,而且還要花錢請我為他們辯護。”

羅森律師提出,法庭如果降低原告提出訴訟的標準,記者寫文章就會謹小慎微,裹足不前,從而使言論自由受到壓制。因此,允許人們犯錯非常重要,只要錯誤是疏忽大意,而不是故意造成的。據悉,新澤西州最高法院2月28日判決後,被指控的兩名股票交易人有3個月的時間考慮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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