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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藝文票遺損有償 退換費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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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藝文表演消費糾紛時常發生。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已經審議通過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若消費者退票,主辦單位不能收取超過10%的手續費;劃位票券遺失,未來只要能提出購票證明,主辦單位就得讓消費者入場。最快5月上路實施。

消保處13日指出,有3位民眾申訴,購買上週末張惠妹演唱會時,因為劃位票券遺失被主辦單位阻擋不讓其入場。未來將要求藝文表演團體提供申請退換票機制。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藝文表演的消費糾紛時常發生,卻沒有定型化契約來保障消費者。2012年1月起就有38件消費申訴案,多以退票、遺失為主。因此,在考量業者成本控管後,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在開演前10日可申請退、換票機制,且最多不能收取超過票面金額10%的手續費。

尤其消費者若購買「記名式」或「劃位式」無記名票券而不小心遺失、毀損時,未來可持身分證明或是票券購買證明,業者就必須開放入場觀賞。不過若是購買「非劃位式」無記名票券,票券遺失時將無法要求入場觀賞。

若是主辦單位在開演10天內臨時更改表演內容,消費者可以要求退票,不受限於10天前退(換)票機制,但只限於劃位票券。

文建會第三處處員楊秀玉說,藝文表演定型化契約將適用於舞蹈、戲劇等國內、外大型藝文表演,但電影票券不在此列。消保會呼籲,購買票券時記得保留相關購買明,發生票券毀損、遺失時才可以持相關證明來主張自身權利。◇

(責任編輯:趙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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