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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SCI有好處嗎?(一)

文/匡正義

【大紀元2013年11月13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在三年前離婚後與法國男友同居。最近我們看中了一套住房,打算共同出資購買。公證人建議我們先成立一家SCI,再以SCI的名義購買房產。請問這樣做有哪些好處?

答:您提到的SCI即「民事不動產公司」(SOCIETE CIVILE IMMOBILIERE),這是法國常見的未分割財產的管理形式,其主要好處可簡單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便於保有和管理未分割資產

多名業主共同擁有的未分割資產在法律上稱為BIEN INDIVIS,其產權人稱為INDIVISAIRE。民法典第15條規定,「任何人都不能被迫保有未分割財產」,其意思是所有產權人均可要求分割財產。在意見發生分歧時,只能求助於法庭。而SCI的股東可在管理協議中規定,在協議期間股東不得提出財產分割要求。法官也可推遲審理分割財產的訴狀。SCI的股東還可以指定經營人和規定其撤換程序。SCI管理人可被授予廣泛的權力,不過在做出重要決定時(如簽訂商業租約等),經營人仍須徵得其他不可分割產權人的同意。此外,股東還可以在SCI的章程中規定股份轉讓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反對轉讓的股東應自行出資購買股份。

例如,劉先生擁有一套100萬歐元的物業,他每6年可免稅把15%的資產轉移給子女。但問題是物業從此成為共有財產。萬一發生糾紛,只能將其拍賣了事。

如果成立一家SCI,劉先生可每6年免稅向子女贈送其中15%的股份並訂立公司章程,以便保留對物業的管理權。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未亡人為SCI不可撤換的終身經營人(GERANT A VIE),虛有權所有人無表決權等。

總而言之,成立SCI,有利於更輕鬆的管理個人資產,避免因為分居、離婚、喪偶後因公有房產帶來的不便,同時,成立SCI還可以更方便的轉讓和分配資產,便利之處還在於:比如在資產共有的情況下,變賣分割房產時往往需要繳納5%的登記稅,而且還需要通過公證人。如果有SCI,分割財產制需要股份轉讓就可以了。

有關成立SCI的其它兩方面的好處下期將繼續介紹。@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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