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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營業稅法修正 人氣小吃須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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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現在多數民眾都有消費索取發票的習慣,有些小吃店生意很好卻不開發票,也常成為民眾檢舉的對象,行政院院會11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條文規定,財政部得視營業人的營業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包括營業具規模的連鎖店、小吃店等。另外,將過去針對「有女性陪侍」的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修正為只要「有陪侍服務」,一律課25%稅金。

經常有民眾向國稅局檢舉生意好的商家未開發票,過去知名連鎖加盟店和人氣小吃店,包括50嵐、八方雲集及北市台一牛奶大王、阜杭豆漿店等知名人氣店,曾被財政部列為輔導對象,現在都已陸續開立發票,過去小吃店的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不用開發票,而引來「是否應該開立發票」的爭議,財政部對此,進行檢討,研擬針對連鎖店或具規模的業者等,列為開統一發票的範圍。

行政院政務委員薛琦表示,為符租稅公平原則,在修法後,原本現行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若是營業規模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的能力,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須使用統一發票,包括具規模的小吃業、連鎖美容業等,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此外,根據現行法令,酒家以及有女性陪侍的茶室、咖啡廳和酒吧等場所,必須課特種飲食業的25%營業稅率,不過因為男性陪侍不在課稅範圍,往往造成特種行業規避課稅的方法。

財政部長張盛和在行政院會中提到,草案將「有女性陪侍」修正為「有陪侍服務」,未來包括男性、女性、第三性公關,一律課25%稅金,不分行業、不細分服務,以避免爭議。

另外,薛琦表示,草案在第26條加入視障按摩業的意義,視障按摩業月營業額不滿4萬,免徵營業稅,但月營業額若達4萬元以上時,全額按1%稅率課徵。◇

(責任編輯: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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