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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迴法庭最新判例

「新」證據敲開已關閉政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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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08日訊】本期分享的兩個判例,中國公民陳晉的政治庇護申請獲得重開,因為他提交了非常有價值的證據,而且,第二巡迴法庭發現了陳晉呈交的證據背後的故事。已關閉的政治庇護案件,需要非常過硬的證據才能重開。證據要「新」,「新」證據分為兩類:一類是在上一次聽證時沒有辦法獲得的證據,另一類則是在上一次聽證以後發生的證據。此外,證據還要具有實質意義。另外一個案件是關於212(i)豁免申請的條件,與美國公民結婚並不能清除所有獲得身分的障礙。

中國公民政庇案獲重開

上訴人:Jin Chen
應訴人:Eric H. Holder(司法部長)
案件編號:10-3520-ag,Chen v. Holder

陳晉(Jin Chen,音譯)是中國公民,他以一胎化為由提出政治庇護申請,2008年1月22日移民法官拒絕了他的難民申請,他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到2009年11月13日確認了移民法官的裁決。陳晉認為,因為自己曾經受到過迫害,而且有充分的證據顯示中國將會被強制節育,因此,將案件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

陳晉的申請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請移民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對他的裁決,二是要求重開案件。

對於重新考慮裁決的申請,巡迴法庭注意到,陳晉在向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時,提出了兩點理由:

一是中國政府在他強迫他的妻子「上環」,他也向計劃生育官員抗議過,所以他受到迫害是既成事實。

二是他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如果回國將會受到迫害,因為他相信自己將會被強制節育。

巡迴法庭認為,陳晉向上訴委員會提起訴訟時,使用的理由與向移民法庭上訴時的理由相同,而法律規定,如果上訴委員會要對某一個難民申請裁決進行重新考慮時,當事人必須能夠提交新的證據,這些證據非常重要而且在上一次申請時還沒有獲得。所以巡迴法庭認為,因為陳晉沒有提供新的證據,所以移民上訴委員會拒絕他重新考慮的申請是合理的,並沒有濫用自由裁量權。

對於重開案件的申請,巡迴法庭認為,移民上訴委員會確有不當之處。首先,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陳晉新提供的文件是不是「新」的,因為這些文件的時間是在裁決之前1年以上。巡迴法庭認為,移民上訴委員會的這一看法是錯誤的,證據是否「新」的取決於在移民法庭聽證時是否可獲得。而且,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實際上,所有新文件中的信息,都發生在聽證之前,因此應該在聽證的時候呈交給移民法官」,巡迴法庭發現,移民上訴委員會的這一判斷也是錯的。因為新的文件(根據法庭文件,應該是陳晉的父親和妻子寫來的信)中,包括了10名中國政府官員在2008年2月黃曆新年時抄了陳晉的家,新年以後中國政府加劇了尋找陳晉的妻子,以及中國政府在2008年3月3日發布的計畫生育通知書和2008年4月14日的傳喚。這些事件都發生在移民法官聽證之後,因此,這些證據都是新的。其次,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陳晉沒有在案件擱置期間提交重新審議的申請。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如果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要提交,想要重新開案的,並沒有時間限制。第三,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即使是陳晉提供的證據是可靠的,這也不是新的、重要證據,不足以重要開案。巡迴法庭認為,移民上訴委員會沒有考慮陳晉提交的新證據中所包含的事實和政治含義,也沒有對新證據中的事實進行討論。

其中的第三點,顯示了第二巡迴法庭非常仔細分析了陳晉提交的證據。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如果陳晉提交的證據是真實的,那麼可以表明:在陳晉的妻子生了第二個孩子以後,她一直在躲藏中過活,她在2008年黃曆新年到自己的公公家裏,當時的日期應該是在2008年2月6日(西曆),在她離開之後,10名政府官員抄了陳晉父親的家,這個時間正是中國的重要假期,政府官員在搜查這一對夫婦。之後,當地計畫生育官員在2008年3月3日要求陳晉出庭,否則要承擔一切後果。在陳晉沒有回應之後,福州公安局在2008年4月14日發出傳票,要求陳晉在4月28日到當地警察局。這表明,在移民法官聽證之後,中國政府加強了對陳晉的搜查。

因此,第二巡迴法庭建議移民上訴委員會重開此案,考慮陳晉提交的新證據,再決定他是否有足夠的證據相信回國後會受到迫害。第二巡迴法庭同時注意到,移民法官判斷陳晉是一個可信的人,如果他能提供可信的證據,就可以證明他回國後可能受到迫害。陳晉的上訴被批准,移民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被部分肯定、部分推翻,案件被發回重審。

212(i)豁免須證明「極度困境」

上訴人:Paulin Shabaj
應訴人:Eric H. Holder(司法部長)
案件編號:12-703,Shabaj v. Holder
裁決時間:2013年4月25日

沙巴傑(Paulin Shabaj,音譯)是阿爾巴尼亞公民,2000年11月持假意大利護照進入美國,根據美國和意大利兩國協議,持意大利護照者可以免簽證在美國最長呆90天。沙巴傑在入境時被抓,他向移民法官提出難民申請,但沒有獲得批准。正當沙巴傑在申請難民時,他和一個美國公民結婚了,公民和移民服務局(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簡稱CIS)認為他的婚姻是真實的,所以批准了沙巴傑太太提出的親屬移民申請(I-130表),以I-130表為基礎,沙巴傑可以提出身分調整申請。但是,因為沙巴傑曾經在入境時欺詐,所以他必須申請准許入境的豁免申請(212(i)豁免)。根據212(i)豁免,如果拒絕申請移民的外國人入境,將會導致申請人的配偶或父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帶來極度困境,那麼司法部長可以根據自由裁量權批准這一豁免。

沙巴傑分別在2007年2月和2009年1月提出兩次申請,申請在禁止入境的豁免,並在美國調整身分。2011年5月2日,公民和移民服務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簡稱AAO)拒絕了沙巴傑的申請,因為「沙巴傑無法證明如果他被遞解出境,他的美國公民配偶將會遭受極度困境」。在被拒絕之後,沙巴傑在2011年7月14日在紐約南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公民和移民服務局拒絕他的212(i)豁免申請是不合法的。紐約南區法院發布命令,同意政府提出的取消此案的提議,因為南區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司法權。根據法律(8 U.S.C. § 1182(i)(2)),「在豁免的問題上,任何法庭無權評估司法部長的決定或行動」,除非申訴人認為司法部長的決定涉及到違憲。

期間,國土安全部在2009年1月26日發布了遞解令,2011年8月,沙巴傑同意買機票離開美國,但不久他獲得了行停留許可(到2012年3月30日),在行政停留許可到期後,沙巴傑買好機票並在2012年4月28日離開了美國。

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南區法院認為自己對此案沒有司法權,第二巡迴法庭認同了這一看法,因此拒絕了沙巴傑的上訴,確認了南區法院的裁決。◇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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