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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賣受害人可申請T簽證(上)

徐瑱
2014-02-19 13:07 中港台時間|02-19 13: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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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2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瑱紐約報導)2000年10月,國會通過了《反人口販賣與暴力法案》(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VTVPA),並設立了T類非移民簽證,授予符合條件的人口販賣受害人。

根據移民局的統計,2002年只有26名人口販賣受害人或親屬獲得了T簽證,2012年則有674名人口販賣受害人獲得了T-1簽證,另外758名受害人親屬獲得了T-2、T-3、T-4和T-5簽證。

申請T簽證的條件

根據現行規定,申請T簽證的人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申請人是人口販賣犯罪的受害人。

2)申請身在美國、美屬薩摩亞、北馬里亞納群島聯邦,或者因為人口販賣的原因身在入境口岸。

3)執法機構為了調查和指控人口販賣要求申請人協助時,申請人要滿足合理的要求。如果年齡在18歲以下,或者是因為身體或心理上的創傷無法合作,則可以申請豁免。

4)需要證明自己如果被遞解出美國的話,將會遭受極度的困境、不尋常或嚴重的傷害。

5)不屬於禁止入境的類別。如果申請人屬於禁止入境的,可以提交I-192表申請豁免。

最近,移民局計劃對申請條件進行小幅調整,但基本的要求是不會變的。(待續)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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