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6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林南報導)在保護手機個人信息的隱私權上,權高位重的美國9位大法官達成了一致的決定。美國最高法院6月25日(週三)以壓倒性的全票裁定,美國警方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須持有法院搜查令才能搜查他人的手機,即使已被捕的嫌犯也不例外。
美國一般的法律條文指出,當警方對某人執行逮捕行動時,可以搜查該人的任何東西。質疑這項法律侵犯人權的人認為,智能手機是不同的,因為那裡存有豐富的個人信息。
奧巴馬政府認為,在逮捕某人時,手機可以被搜查,就像搜查其他任何東西一樣。但週三高院的裁決否決了這一法規。
「現代手機不僅僅是一個技術上的便利,」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在裁決書中寫道,手機廣為普及,但技術進步不是要讓這樣的信息得不到第四憲法修正案的保護,這項保護旨在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針對警察在逮捕嫌犯並搜查其手機前要做甚麼的問題,我們的答案是簡單的:獲得法院搜查令。」羅伯茨寫道。
週三高院的裁決緣於兩個案例。一個名叫萊利(David Leon Riley)的人,五年前在加州聖地亞哥駕車時使用過期的許可證被警方發現。警方隨後發現他的汽車裡有槍。以攜帶隱藏的武器為由,警方逮捕了他。警方隨後從他的三星手機裡發現了一些圖片和視頻,因此指控他參與街頭暴力團伙有關的犯罪。另一案例是,執行例行監視任務的警方,懷疑一個名叫伍瑞(Brima Wurie)的人在出售毒品。伍瑞被帶到警署進行調查。根據伍瑞手機裡的信息,他們找到可卡因等毒品的藏身之處。
不過,高院認為,一些極端的案例允許警方在沒有法院令的情況下繼續執行任務 - 例如,犯罪嫌疑人發短信給可能會引爆炸彈的某人,或者可能在綁匪的手機上發現失蹤孩子的位置信息等。
最高法院指出,法院事後可對這些特殊情況進行評估 。
高院在裁決書中坦承,這一決定可能對警方打擊犯罪的能力產生影響。但羅伯茨寫道,法院搜查令是政府機器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不是一個不便(的問題)。
(責任編輯:高靜)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