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8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林南編譯報導)當前,致力於打擊恐怖主義的美國政府,藉此名義應可獲多少公民的私人信息,引發全美辯論,尤其是手機信息的合法獲取與監控問題。這一爭議最終可能需要美國最高法院的審查與裁決。
《華盛頓郵報》報導,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小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 )曾在休斯頓的萊斯大學告訴觀眾,最高法院面臨的挑戰是,法院必須確定「憲法保護的基本原則是甚麼,並把它應用到新的問題和新的技術上。」他說,「我認為這將是未來50年的真正的挑戰 。」
85%以上的美國人使用手機,這一設備提供給美國當局的不僅僅是某個人的行跡和龐大的電話記錄,還有更多。現代智能手機有內存容量,相當於一個早期的典型的家用電腦,能存儲數百萬頁的文件。
「那裏的信息,有著高度個人化的性質:照片,視頻,書面和音頻信息(短信,郵件和語音郵件),聯繫人,日曆約會,網絡搜索和瀏覽歷史記錄,採購,財務和醫療記錄。」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諾曼.斯塔爾(Norman H. Stahl)最近寫道,「這些都是以前存儲在自己的家裏的信息。」
斯塔爾寫道,第四修正案的應用案例,從手機信息搜索中,曾發現一名男子涉嫌販賣毒品。該修正案保護人們具有「人身,住宅,文件,和效果的安全的權利,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
大多數的情況是,在有充分的理由或有必要做某事的前提下,搜查證是必要的。但最高法院說,相對於一般的規則,有許多例外情況的存在。特別是,在某法院參照「搜查事件逮捕」規則,無證搜查也是合理的。如當辦案人員在尋找武器或固定證據可能被摧毀的情形下。這也是由最高法院已經批准的條款。
法官一般允許執法人員針對一個已被依法逮捕的人進行搜查。但斯塔爾法官和立培茲法官(Kermit V. Lipez)不同意政府的論點:手機跟「其他種類的個人財產難以區分,如香煙包,錢包,尋呼機或地址簿,是搜查事件逮捕的例外情況。」
而法官傑弗里.霍華德(Jeffrey R. Howard)則存有異議,他認為,他的法官同事們沒有必要作出這樣一個廣闊的裁決。 「搜查在憲單上(的解釋),不只是取決於信息是用墨水寫的或是電子顯示的。」
探討這一問題的美國州裡的不同法院,也出現了分歧的意見,例如,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已經裁定,警方一般不得搜查被捕者的手機數據,而一些州在法律上則允許。
美國新奧爾良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上個月裁定 ,搜查證是不必要的。而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則有著意見一致的決定。那裡的法官們認為,根據國家憲法,搜查證是需要的 。
其他聯邦上訴法院也在審查類似的案例。
美國政府是否需要一個搜查證,才能從電信運營商那裏獲得手機數據。這一爭議,最終可能需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來決定。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