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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仿美LISA條款 攻擊社工負刑責與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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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7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社會環境日益複雜,社工人員從早期單純處理節育、貧窮問題,到現在上百項項目包括兒少保護、安置、照顧等,隻身拜訪案主充滿潛在危險。為保障社工人身安全,台中通過102年由議員張耀中提出參仿美國LISA法案(Lisa’s Law),訂定自治條例,草案日前經議會通過送行政院,中市為全國第一個通過該條例的城市。

依據社會局統計,中市公私立部門約有社工人員1,200人,社會局約有300名公職社工師及約聘社工員,多以女性居多,遇緊急事件必須在24小時之內拜訪案主,還要幫案主照顧或安置小孩及出庭應訊等,工作繁重。

社會局表示,市府民國100年即訂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要點》,現在進一步實《社工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法律位階更高,訂有刑責及罰責,約束力及執行力都比過去更強。

局長王秀燕表示,目前各縣市大多訂有社工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要點,但在法律位階上低於「自治條例」,而台中公布實施「自治條例」具體回應美國LISA法案的訂定原則,規定威脅或侵犯社工安全者,需負擔刑事責任。

王秀燕指出,社工員家訪時,需有訓練有素的人員或警察陪同前往;政府應提供社工人身安全訓練及工作環境。條例中也規範聘用社工之單位,每年需進行人身安全訓練6小時以上,違反之負責人或雇主可處6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而社工訪視時,評估有工作風險可能遭受侵害,可請警方陪同或適當人員提供協助;攻擊社工的加害人,可處1萬元以下罰鍰等。

(責任編輯:羅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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