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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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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但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惟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宜蘭分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問金均不能列入計算。換言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夫妻一方死亡)時,以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計算。

宜蘭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審慎考量夫妻贈與對稅賦之影響,並於申報遺產稅時,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課徵贈與稅,但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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