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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就不能被美國取消遞解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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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3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紐約報導)一個即將被遞解的墨國移民,想尋求取消遞解令和改判「自願離境」,「移民上訴局」(BIA)不同意,認為他沒有「取消遞解令」的資格,因為他長年酗酒,屬 於無資格取消遞解的「道德不好」的人。位於加州的第九巡迴法庭認為,對卡西諾的裁定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權」(Equal Protection )。

負責審理此案的聯邦第九巡迴法庭法官。(視頻截圖)
負責審理此案的聯邦第九巡迴法庭法官。(視頻截圖)

即使移民局決定遣返一個外國人,司法部長也有權不遣返,其中一個途徑就是取消這個遞解令或者讓移民「自願離開美國」。前者可以使移民繼續留在美國;後者雖然直接好處不明顯,但是這個人今後還有機會再來美國。顯然這個結果比「遞解」(被驅除出境)好得多。

卡西諾的律師米爾娜。(視頻截圖)
卡西諾的律師米爾娜。(視頻截圖)

但是,移民法規定,只有「道德品質好」的移民可以享受這項權利。什麼叫好的道德品質呢?移民法101(f)條款規定,有五種「道德不好」的定義,如 果這個移民有其中任何一條,就說明他(她)道德水平不好。這五種行為是:1. 對他人實行群體滅絕或者酷刑。2. 被定過重罪或者幾項賭博罪。3. 被定罪在拘留所中待過180天的。4. 在申請移民身分或者福利過程中撒謊的。5. 酗酒的人。

不幸的是,墨西哥人卡西諾(Ledezma-Cosino)是一個有著10年歷史的酗酒者。不僅如此,他還曾經 因為酒後駕車被定罪過2次。所以,移民局和BIA都判決遣送他回國。移民局對於遣送他列出了很多理由,但是BIA只用了其中一條做為駁回他上訴的理由,即 他酗酒,屬於「道德不好」的人,不能享受程序中的「酌情免除遞解」的權利。

卡西諾1997年進入美國,一直是非法移民,在美國已經有近20年了。他有8個孩子,其中5個都是美國公民。他自己是個建築工人。2008年移民局逮捕了他。他的移民官司一直持續到去年年底。

他的律師、來自聖地牙哥的移民律師米爾娜(Nora E Milner)挑戰了移民局、BIA以及移民法。她把法官和政府律師帶到了最後辯論的三個議題:1. 酗酒是不是疾病?2. 一個人的道德水平是不是可以在醫療情況的基礎上評估?3. 卡西諾是不是被剝奪了憲法賦予的「平等保護」權?

律師米爾娜的引經據典和巧舌如簧終於讓法官相信,「習慣性酗酒」是一種疾病,不是人的自由意志所能克服得了的; 一個人酗酒不能就說他不道德。米爾娜說,如果這樣的話,那麼美國的很多酗酒的退伍大兵和遊民都應該是「不道德」的人了;如果卡西諾不能被斷定「不道德」, 那麼剝奪他的「可酌情裁量權」(即有可能取消遣返令)就是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

周四(3月24日),位於加州的第九巡迴法庭做出最終裁定:批准申請人的上訴重審要求,駁回BIA的決定,要求按此意見進行下一步程序。這一裁決所形成的意見,將在第九巡迴法庭適用,其它巡迴法庭或可借用。◇

責任編輯: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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