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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營業相關使用 依營業用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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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13日訊】(中央社雲林縣13日電)雲林縣稅務局今天指出,房屋提供營業相關使用,例如當倉庫,堆置與營業有關物品,仍應依照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雲林縣稅務局長張永靖指出,民眾反映質疑,房屋供朋友當倉庫使用,卻接到通知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該房屋未辦營業登記,也未收取租金。

他說,一般民眾大多誤解,設有營業商號登記的房屋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依規定,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不同稅率。

房屋雖未設立登記營業地址,但堆置與營業有關物品,仍應以營業用稅率課徵,就算房屋地址沒讓朋友設立營業商號登記,該房屋用途與營業有關,就要以營業用稅率課稅。

張永靖呼籲,房屋若有增(改)建、拆除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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