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旌明律師法律專欄

創業者的新福音 美國EB-6創業移民簽證

文:蔡旌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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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12日訊】近日,美國移民局提出一項新的建議,提議給予符合條件在美國創業的人士為期2年的工作許可,以便於創業者在美國發展壯大企業。該許可在2年期滿後可以再續期3年,這樣創業者總共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創業長達5年時間。

什麼樣的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此類許可?

1. EB-6對企業背景的要求

計劃提交創業者特殊工作許可的申請人,其初創企業必須是近3年在美國成立的初創企業(Start-Up),同時,該初創企業還需展現出在快速發展和創造就業方面的極大潛力。

2. EB-6對創業者的要求

提出創業者特殊工作許可的申請人,必須持有該初創企業至少15%的股份,並且在首次申請的2年內至少保持10%的股份,該創業者必須在企業經營中起到核心關鍵作用,必須參與到公司的實際運營管理中,必須是實際意義上的創業者,不能僅是單純的財務投資人。
另一方面, 創業者在提出首次申請時,其家庭總收入必須達到聯邦貧困線的400%,並在2年工作許可期間維持此收入標準。

3. EB-6對企業投資資金要求

首次申請時,該初創企業必須在一年內,獲得來至少一位美國投資人或投資機構的投資資金,至少34.5萬美元,或者從聯邦、州、地區政府機構拿到定期發放給美國企業的獎金,兩者滿足一條即可。
此外,來自美國投資人的資金必須符合移民的要求,不可以由創業者的親屬或者親屬所擁有的關聯公司提供;由政府機構獲得的資金不得少於10萬美元,這些獎金或補助必須是政府機構出於經濟發展、創造就業為目的而向美國企業定期發放的。
如果能夠部分滿足上述兩條中的一條或兩條,同時有其它證據表明,該初創企業有充分的發展潛力,以及創造就業的能力,移民局也會酌情考慮。

4. 對此類許可的數量限制

移民局提議,一個初創企業最多只能申請3位創業者的特殊工作許可。

享有福利

1. 對創業者自身
創業者不需要申請EAD工卡就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創業,並且在2年期限內自由的出入境美國;2年期滿後,創業者滿足一定條件可以續簽3年許可。所以,創業者總共有5年時間可以長期居留美國並且自由出入境,由於5年期限足夠長,創業者如果申請綠卡,該類許可提供了充足的時間。創業者可以在5年後擁有綠卡。

2. 配偶和子女福利
申請人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隨同創業者一同進行申請,創業者特殊工作許可的有效期有多長,他們就可以在美國境內合法停留多長時間。國土安全局建議配偶可以申請EAD工卡工作,同時,子女可以就讀公立學校。

作者相關資訊
吳迪律師,先後畢業於南京大學、北京大學、美國密蘇裡大學,獲得文學學士、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曾經就職於芝加哥美洲銀行(Bank of America)證券信託部和多家歐美跨國公司,吳律師擁有豐富的公司運營及商業談判經驗,專注於為中小企業企業赴美投資,以及個人移民事務提供全方位服務。吳律師擁有加州律師執照以及中國法律職業資格。

蔡旌明律師,法學博士,曾經擔任雅虎公司的內部資深法律顧問。他的法律專長側重於公司法、商業訴訟,及商業投資移民。在中國業務方面則包括中國國營及民間企業在美設立跨國公司,雇佣執行高管、公司常年法律顧問。他曾成功代表過雅虎(Yahoo!)、英特爾(Intel)、諾基亞(Nokia)、海信(HiSense)、富國銀行(Wells Fargo Bank)、美國網訊公司(Webex)、裕隆集團、藍馳創投 (Blue Run Venture)、中國蘇州工業園區(Suzhou Industrial Park)、加州聖何西芭蕾舞團(Ballet San Jose)等著名企業、社區團體,以及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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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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