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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時薪工 雇主應加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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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1月26日訊】農曆過年要上班的打工族不要讓權益睡著了。高市府勞工局今天指出,1月27日至30日期間工作(即除夕到初三),時薪至少應新台幣266元,如雇主未依法給付要依違反勞基法裁罰。

民國106年1月1日起法定時薪為133元。高雄市勞工局長鄭素玲指出,事業單位往往以為工讀生任期短,沒有那麼多法令限制,但實際上工讀生的權益和正職勞工一樣,如果事業單位僱用人數5人以上,工讀生到職時,就應為工讀生投保勞健保;逢國定假日應加倍給薪,至少每小時266元起跳。

勞工局說,若工讀生單日排班超過8小時、單週排班超過40小時,性質上都屬於加班,與正職勞工一樣,都必須以前2個小時計給4/3倍時薪、2個小時以上計給5/3倍時薪;如果一週內工作6天,第6天的加班費除須加乘外,工作1至4小時內以4小時計,5至8小時以8小時計,9至12小時以12小時計。

第7天務必要讓工讀生休息,以免違法,此外,鄭素玲說,即使過年期間繁忙,雇主仍應注意,不可使工讀生單日工作超過12小時。

勞工局說,過年後會加強對相關企業的勞工出勤狀況進行稽查,違者依勞基法裁罰2萬到100萬元。(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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