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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法
【大紀元2017年10月16日訊】根據內政部書面報告指出,社會團體法草案通過後,未來成立社會團體將由現行的「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對於社會團體的管理面將朝鬆綁與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根據內政部送達立法院的報告指出,社會團體法草案通過後,未來成立社團將由現行的「許可制」改採「登記制」。
報告指出,採行登記制後,社會團體於舉行成立大會,訂定章程,並選任理事及監事後3個月內,檢具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章程等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即可取得社會團體登記,大幅簡化現行繁複的申請作業程序,彰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基本權益。
報告指出,對於社會團體的管理面將朝鬆綁與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基於社會團體之非營利性與公益性,相關會務及財務資料應主動公開,以提高團體的責信度與透明度。
報告指出,為確保財報的正確性及可信度,年收入決算數或資產總額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上的社會團體,其財報應經會計師檢覈,以昭公信。
報告指出,受政府委託辦理國際外交事務如「台灣日本關係協會」等國際團體,為因應其辦理外交事務的需要,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該等社會團體,另定運作之相關規範,不適用社會團體法相關規定。(轉自中央社)


